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治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冬棗鮮果實(淨重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治華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冬棗鮮果實5 公斤,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7 月28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628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 年8 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而扣案之冬棗鮮果實5 公斤,係被告所有供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1 項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6 年5 月26日防檢竹植字第1061556168號書函、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各1 份及扣案貨物照片18張可佐,是扣案之前開豬冬棗鮮果實5 公斤,屬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無訛,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