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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令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令暐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092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揭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趙令暐前因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6 年5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0928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揭緩起訴處分於107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動物用禁藥,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5 年12月16日防檢一字第1051473025號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附表┌──┬───────┬──┐│編號│品名 │數量│├──┼───────┼──┤│1 │動物用氯四黴素│2桶 ││ │ │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