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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DIAN LISNAWATI(印尼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生薑(淨重壹點參公斤)及臭豆(淨重伍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DIAN LISNAWATI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生薑及臭豆(淨重分為別

1.3 公斤、5 公斤)屬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輸入禁止輸入檢疫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生薑及臭豆,淨重分為別1.3 公斤、5公斤一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均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