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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皓岩

陳品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附著土壤之植物景天科多肉植物壹佰伍拾捌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皓岩、陳品良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景天科多肉植物158 株係附著土壤之植物,均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且均為被告胡皓岩、陳品良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胡皓岩、陳品良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

1 項第4 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5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景天科多肉植物158 株均係附著土壤之植物等情,則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並經被告胡皓岩、陳品良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為渠等共同購買並輸入者等語,均為供被告胡皓岩、陳品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皆屬被告胡皓岩、陳品良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