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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IC板壹片、金冠K88音響貳個及新臺幣陸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凱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偵字第1828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該案所查扣之IC板1 片、金冠K88 音響2 個及機台內現金新臺幣(下同)620 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40條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有所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82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參。又扣案之IC板1 片、金冠K88 音響

2 個及該機臺內之賭資620 元,分別屬當場提供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內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頁反面),核與證人李京興於警詢之陳述情節相符(見偵卷第9 頁反面),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至12頁、18頁),應依刑法第38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是聲請人對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