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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3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沛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附著土壤之植物觀音座蓮壹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沛晴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之擅自輸入不得輸入之檢疫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偵字第1001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

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11月14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之蕨類植物觀音座蓮1 株,係附著土壤之植物,為不得輸入之檢疫物,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沛晴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01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觀音座蓮1 株,屬附著土壤之植物,且係被告於網路上購買、輸入,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考,為被告所有供其擅自輸入不得輸入之檢疫物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