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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金松

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103 年度選偵字第4 號、第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沈金松、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所收受之賄款各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金松、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條例通則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3 年度選偵字第

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被告沈金松、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所收受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因已收受為其所有,且已繳回扣案,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及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5 年6 月22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104 年12月17日修正、同年月30日公布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係於99年4 月30日增訂,於同年5 月

2 日施行,該條第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然至今並未修正,依上開刑法、刑法施行法規定,本件即不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之沒收規定,而直接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沈金松、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分別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1 款之有選舉權人受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9 月22日以103 年度選偵字第4 、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查,被告沈金松、沈金木、詹益燃、詹益豐、詹益鑫、詹益強、陳振寮各收受之賄款金額2,000元均已繳回扣案等情,復經本院核閱各相關案卷查明無誤,應堪認定,此部分為其等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