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熒珊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多肉植物貳拾伍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熒珊於民國105 年4 月間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9855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桃園地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查,扣案之多肉植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漢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