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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審簡字第 10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菱緗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24

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訴字第2005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7 條之重婚罪。爰審酌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與他人結婚,破壞婚姻本質及社會倫常。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成立調解,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此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憑,足見其犯後態度尚佳。

復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7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續字第240號被 告 甲○○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居桃園市○鎮區○○○街0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鄧文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因欲與乙○○兩願離婚,故持離婚協議書至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詎甲○○明知該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位葉李愛月、葉斯隆之署押、印文部分均為其所偽造(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部分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次離婚登記係存有重大程序瑕疵而無效,其與乙○○之婚姻關係仍有效存續,竟仍基於重婚之犯意,於107 年5 月4 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與陳代民登記結婚。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被告有於犯罪事實一、㈠所││ │述 │載時、地持自身偽造證人葉││ │ │李愛月、葉斯隆之署押、印││ │ │文之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 │ │記,並有於107 年5 月4 日││ │ │與陳代民辦理登記結婚之事││ │ │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本案離婚協議書除其自身姓││ │查中之指訴 │名外均為被告所書寫,本案││ │ │發現緣由係被告一直向告訴││ │ │人索討金錢,並提及原來離││ │ │婚協議書為無效,方向該協││ │ │議書上之證人查證之事實。│├──┼───────────┼────────────┤│3 │證人葉李愛月、葉斯隆於│本案離婚協議書上證人欄位││ │偵查中之證述 │之署押、印文均非證人葉李││ │ │愛月、葉斯隆所為之事實。│├──┼───────────┼────────────┤│4 │被告與告訴人107 年4 月│①被告與告訴人有於107 年││ │25日之離婚登記申請書、│ 4 月25日前往辦理離婚登││ │離婚協議書影本各1 份 │ 記之事實。 ││ │ │②該離婚協議書上第3 點載││ │ │ 明:「本離婚書一式四份││ │ │ ,男女各執一份,證人執││ │ │ 一份,另一份由雙方持向││ │ │ 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 登記否則不生離婚效力」││ │ │ 之事實。 ││ │ │③本案離婚協議書有關贍養││ │ │ 費及慰藉金之給付欄位載││ │ │ 明「贍養費及慰藉金互不││ │ │ 給付」之事實。 │├──┼───────────┼────────────┤│5 │被告與陳代民之結婚書約│被告有於107 年5 月4 日與││ │影本1 份 │陳代民登記結婚之事實。 │├──┼───────────┼────────────┤│6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訊息對│①被告曾於107 年5 月31日││ │話截圖列印資料 1 份 │ 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稱:「││ │ │ 如果你承認結婚是有效,││ │ │ 離婚協議書無效。那就表││ │ │ 示離婚協議可以重新擬定││ │ │ 」等語之事實。 ││ │ │②被告曾於107 年6 月1 日││ │ │ 、同年6 月2 日傳送訊息││ │ │ 予告訴人稱:「6 月5 號││ │ │ 之前,支付給我180 萬元││ │ │ 以及188,000 ,請全數付││ │ │ 清。如果你不付清,6 月││ │ │ 5 號我就會和陳先生離婚││ │ │ 。當天晚上,我就會搬回││ │ │ 去青果市場。」、「看來││ │ │ 你還是一如往常,想要用││ │ │ 錢刁難我。我幫你葉家生││ │ │ 了香火,葉氏列祖列宗才││ │ │ 有後代。葉○廷(被告與││ │ │ 告訴人之未成年子女,真││ │ │ 實姓名詳卷)有500 萬以││ │ │ 上的價值;不過,我只拿││ │ │ 你500 萬。這是我應得的││ │ │ 贍養費。」「如果你在6 ││ │ │ 月5 日之前,不付這三筆││ │ │ 錢給我。6 月5 日之後,││ │ │ 就不只這些金額。」等語││ │ │ 之事實。 │├──┼───────────┼────────────┤│7 │本署108 年度偵字第1408│被告曾因偽造本案離婚協議││ │9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證人欄位葉李愛月、葉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隆之署押、印文,經本署聲││ │年度壢簡字第1193號判決│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臺灣││ │書列印資料各1 份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 │ │徒刑2 月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7 條前段之重婚罪嫌。末請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已於他案成立調解,告訴人亦同意撤回本案刑事案件(應為撤回告訴之意),有109 年度家上移調字第33號事件109 年5 月18日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卷供參,倘被告願意就本案所涉犯行真誠悔悟,亦取得告訴人之同意與諒解,為使被告與告訴人之未來均能各自重新開展而不多生糾纏,建請鈞院量處適當之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耕樺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前段(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重婚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