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光平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等案件(業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