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蕭有鈿特別代理人 蕭玉觀原 告 蕭簡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吳益群律師陳俊翔律師被 告 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得貴被 告 吳金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39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法 官 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