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原 告 邱卉芬 年籍詳卷被 告 張家齊 同上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12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