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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0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木榮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2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木榮與告訴人楊竣馮為兄弟,告訴人徐慈汶為楊竣馮之配偶,楊木榮與楊竣馮、徐慈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關係。楊木榮於民國108 年5 月25日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楊竣馮經營之早餐店,因父母照養問題與楊竣馮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公然以台語辱罵楊竣馮「畜生」、「你某偷客兄」等語,足以貶抑、損害楊竣馮及徐慈汶之人格及名譽,復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持木棒敲打並推翻早餐店內之餐桌、椅子、餐具及供販賣之餐點,致前述物品毀壞而不堪使用,楊竣馮因而受有約新台幣3,000元之損害。案經楊竣馮、徐慈汶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楊木榮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經查,被告楊木榮所犯公然侮辱罪及毀損器物罪,依刑法第314 條及第35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楊竣馮、徐慈汶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等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