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70號原 告 邱美華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被 告 田嘉盛
鍾寶珠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109 年度審易字第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田嘉盛、鍾寶珠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邱美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121號刑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而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應駁回其訴,惟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已陳明倘上開刑案受免訴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