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葉承鎰被 告 謝禎祥上列被告因家暴強制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葉承鎰於本院109 年度壢簡字第1081號被告謝禎祥被訴家暴強制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法 官 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