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4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妹 林寶珠被 告 林政宏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林寶珠之妹,因不慎遺失本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294號判決書,爰具狀聲請補發等語。
二、按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 條、第227 條及第31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係被告林政宏犯竊盜罪,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審理終結。是聲請人並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告訴人及告發人,亦非該案件之代理人、辯護人、其他受裁判之人,本院於109 年11月27日請其補正被告簽名之委任狀,亦至今未見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判決正本,依法洵屬無據,歉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 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