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壢簡字第 26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26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祐德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3222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孫祐德犯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應更正如下:「孫祐德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凌晨3 時57分許,因病前往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天成醫療社團法人中壢天晟醫院(下稱天晟醫院)急診求醫,然孫祐德於同日凌晨4時35分許,在天晟醫院急診室內因故喧嘩,急診室主治醫師鄧世達遂上前勸阻,孫祐德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及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犯意,作勢毆打鄧世達,致鄧世達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以此方式施恐嚇於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足以妨害鄧世達執行醫療業務;復在上開已有多數人在場,及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急診室內,公然向鄧世達辱稱:「操你媽」等語,足以生損害於鄧世達之名譽。」外,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式,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聲請意旨漏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應予補充)。又被告雖先後為恐嚇危害安全、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及公然侮辱等行為,然係於緊接之時間內,在同一處所,基於對天晟醫院醫事人員發洩不滿之同一犯罪目的而實施,且行為互有重疊或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以一行為而犯上開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勸阻其喧嘩,竟不思以理性溝通

之方法解決,即作勢毆打告訴人,妨害告訴人執行醫療業務,更出言侮辱告訴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223號被 告 孫祐德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祐德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凌晨,因病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天成醫療社團法人中壢天晟醫院急診求醫,然孫祐德於同日凌晨4 時35分許,在中壢天晟醫院急診室內,因故喧嘩,經鄧世達即該院急診室主治醫師上前勸阻,詎其基於恐嚇之犯意,作勢毆打鄧世達,並對鄧世達辱稱:「操你媽」等言語,以此方式妨害鄧世達執行執行醫療業務,亦致生損害於鄧世達之名譽。

二、案經鄧世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祐德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鄧世達指訴在卷,並有醫師證書1 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 條第3 項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妨害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檢察官 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