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壢簡字第 8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84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國慶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6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國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未開鋒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使王佳偉心生畏怖」應更正為「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王佳偉,使王佳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劉國慶行為後,刑法第305 條規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因刑法第305條規定自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定為新臺幣後,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本文規定提高為30倍。而本次修法僅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305 條,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0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於108 年7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據,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前案所犯之公共危險罪,與本案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質不同,難認被告有一再違犯之主觀惡性,本院認被告此次所犯之罪,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買賣房屋糾紛,不思以正當途徑解決,反以上開方式恐嚇告訴人王佳偉,致告訴人心生恐懼,缺乏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行為誠屬可議,惟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字卷第7 頁)、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未開鋒武士刀1 把(見偵字卷第27、33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恐嚇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上訴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882號被 告 劉國慶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 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劉國慶與王佳偉係鄰居。劉國慶因與王佳偉間有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2月1 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巷○○號2 樓王佳偉住處外,持未開鋒之武士刀1 把(已扣案)敲打王佳偉住處大門並叫囂,使王佳偉心生畏怖。嗣王佳偉報警查悉上情,並扣得未開鋒之武士刀1 把。

二、案經王佳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國慶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王佳偉於警詢時之指訴;㈢扣案之武士刀1 支可稽。被告罪嫌已臻明確。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建宇

裁判案由:恐嚇
裁判日期: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