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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4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靜宜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9991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靜宜誹謗等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靜宜與告訴人天豐國貿有限公司(下稱天豐公司)代表人林郡億係親戚關係,雙方因分產事宜前有嫌隙,竟基於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在林郡億之妻徐小慧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上分享有關「天豐國貿有限公司代理之希臘橄欖油」文章底下,以蔡振雄(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留言稱:「不實的廣告請大家拒買天豐國貿有限公司進口的橄欖油」、「這照片是用剪接的」、「林郡億根本沒有常去歐洲的希臘橄欖油志炤(指製造)商抽檢甚至考察都是亂編的廣告」及「林郡億的外婆吃了橄欖油吃到2016年就發瘋了現在還住在精神病院」等內容。㈡另於107 年3 月17日,在其臉書留言稱:「天豐國際貿易公司的橄欖油不實廣告請各位好友拒買天豐國際貿易公司進口的橄欖油她的資金才六佰萬元台幣吃出問題無法賠償!」、「林美蓮的生母就是吃了他們進口的橄欖油2016年就已經發瘋住進精神病院到現在還住在精神病院無法恢復健康誰還敢買她們的橄欖油阿!」等內容,致損害於告訴人天豐公司之名譽及信用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第313 條妨害信用等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 年1 月2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張博鈞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珮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