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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5號被 告 劉明亮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645號),本院認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壢簡字第44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5日宣判。惟因被告於109 年12月11日具狀對本案審判長及法官聲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則本案有待前揭聲請迴避案裁判確定後再進行後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