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7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燕霞選任辯護人 郭志偉律師
鄭諭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位所載「因妨害兵役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位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