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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9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91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區瑩微具 保 人 羅子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306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子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羅子健因被告區瑩微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且曾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此有本院具保人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函及所附郵件追查資料2 份等件可稽,以及被告出境紀錄在卷可查,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參,是見被告實已逃匿,因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違反民用航空法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