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70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薇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300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高薇媗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NICOTINE)之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共肆拾貳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至8 行所載「向不知名之賣家購得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42盒後,於 108年9 月23日,委由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應更正為「向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賣家,購得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共42盒,並以其年僅4 歲之子趙○○(真實姓名詳卷)作為申報人、以其前位於桃園市○○區○○路○○○ 巷○ 號11樓之居處作為收貨地,委由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貨物」;以及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3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爰審酌被告輸入禁藥之數量為42盒,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危害程度非鉅,犯後業坦認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3 年,以勵自新。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含尼古丁成分之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共42盒,現僅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藥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名稱 │數量│├──┼───────────────┼──┤│1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冰爽荔枝)│13盒│├──┼───────────────┼──┤│2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冰鐵觀音)│7 盒│├──┼───────────────┼──┤│3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冰沙蘋果)│2 盒│├──┼───────────────┼──┤│4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霸氣橙子)│6 盒│├──┼───────────────┼──┤│5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冰爽藍莓)│7 盒│├──┼───────────────┼──┤│6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冰爽薄荷)│7 盒│└──┴───────────────┴──┘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007號被 告 高薇媗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復興區爺亨13號居桃園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薇媗明知含有「 Nicotine 」成分之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係以藥品列管,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則屬於藥事法第 22 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 9 月間某日,透過購物網站「淘寶網」,以新臺幣 1 萬 2,600 元之代價,向不知名之賣家購得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 42 盒後,於 108 年 9 月
23 日,委由東慶國際運通有限公司申報進口(報單號碼:CX08710X3866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嗣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 42 盒,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驗,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薇媗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仕宇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食藥署 109 年 5 月
20 日 FDA 研字第 1080028297 號函暨檢驗報告書、派送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採證照片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 NRX尼威原裝霧化彈 42 盒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犯罪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本件扣案之 NRX 尼威原裝霧化彈 42 盒,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