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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桃簡字第 27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7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月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0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余月枝犯竊盜罪,共拾壹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及10

9 年7 月18日」等詞,應更正為「、109 年7 月18日及109年8 月20日」等詞、第6 行「1 萬元」等詞,應更正為「4,

617 元」等詞及聲請書附表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另補充:被告於本院110 年1 月6 日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如聲

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次之商品,均係於密接時間、相同地點所為,且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至其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11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竟冀望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實際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及和解書各1 紙在卷足稽(見偵卷第103 、107 頁),是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獲得彌補,並兼衡被告係因先生不給予生活費,致其無錢購買食物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犯罪動機、目的,暨其竊取本案商品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及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中有頸椎受傷之成年子待其照料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11次竊盜罪,罪質相同,且係於一定時間內所為,各次犯罪之時間間隔尚短,又其犯罪手法、態樣,均屬一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各次竊得之財物價值均不高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資懲儆。

㈢緩刑之說明:

被告於本案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所竊得之財物部分已返還與告訴人,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在案,均如前述,是被告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不沒收之說明: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亦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就附表編號11所示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警當

場查獲而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1 紙在卷足參(見偵卷第3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經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賠償在案,已如前述,且該等犯罪所得係供被告生活所需,且價值不高,若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恐有過苛之虞,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旻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盜日期 │竊得商品/數量/價格(新臺幣,│備註 ││ │ │下同) │ │├──┼──────┼──────────────┼───┤│1 │109年6月28日│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2 │109年6月29日│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3 │109年7月1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4 │109年7月2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5 │109年7月3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6 │109年7月7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統一AB無加糖優酪乳902ML,1│ ││ │ │ 瓶,72元。 │ ││ │ │⑸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⑹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以上共計362元。 │ │├──┼──────┼──────────────┼───┤│7 │109年7月8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⑸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⑹統一及第韭菜水餃,1盒,118│ ││ │ │ 元。 │ ││ │ │⑺植物的優大力果實(草莓口味│ ││ │ │ ),3 組(每組2 罐),每組│ ││ │ │ 42元。 │ ││ │ │⑻植物的優大力果實(橘子口味│ ││ │ │ ),2 組(每組2 罐),每罐│ ││ │ │ 42元。以上共計618 元。 │ │├──┼──────┼──────────────┼───┤│8 │109年7月9日 │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⑸愛拉麵族極湯道(日式豚骨)│ ││ │ │ 拉麵(2入),1包,78元。 │ ││ │ │⑹愛拉麵族極湯道(日式味增)│ ││ │ │ 拉麵(2入),1包,78元。 │ ││ │ │⑺愛拉麵族極湯道(什錦海鮮風│ ││ │ │ 味)拉麵,1 包,25元。 │ ││ │ │ 以上共計454 元。 │ │├──┼──────┼──────────────┼───┤│9 │109年7月12日│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⑸陸仕熱亞蛤蠣青醬義大利麵,│ ││ │ │ 2包,每包39元。 │ ││ │ │⑹陸仕帕瑪奶香培根義大利麵 │ ││ │ │,2包,每包39元。 │ ││ │ │以上共計429元。 │ │├──┼──────┼──────────────┼───┤│10 │109年7月18日│⑴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900ML,1│已賠償││ │ │ 瓶,75元。 │ ││ │ │⑵統一LP33無加糖機能優酪乳90│ ││ │ │ 0ML,1瓶,78元。 │ ││ │ │⑶統一LP33機能優酪乳500ML,1│ ││ │ │ 瓶,45元。 │ ││ │ │⑷冠軍土力養雞蛋(10入),1 │ ││ │ │ 盒,75元。 │ ││ │ │⑸中華有機豆腐(300g),1盒 │ ││ │ │ ,17元。 │ ││ │ │⑹台糖二號砂糖,1包,17元。 │ ││ │ │⑺OP純萃茶酚洗潔精(零添加)│ ││ │ │ ,1包,159元。 │ ││ │ │以上共計466元。 │ │├──┼──────┼──────────────┼───┤│11 │109年8月20日│⑴茶葉蛋1包,59元。 │已發還││ │ │⑵義大利麵1包,39元。 │ ││ │ │⑶鮭魚1盒,121元。 │ ││ │ │⑷比目魚1盒,89元。 │ ││ │ │⑸優酪乳1瓶,45元。 │ ││ │ │以上共計353元。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30040 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040號被 告 余月枝 女 7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月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8 日、 109 年 6 月 29 日、 109 年 7月 1 日、 109 年 7 月 2 日、 109 年 7 月 3 日、 109年 7 月 7 日、 109 年 7 月 8 日、 109 年 7 月 9 日、

109 年 7 月 12 日及 109 年 7 月 18 日,前往桃園市○○區○○○街 ○○○ 號「全聯福利中心桃園中埔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 1 萬元之商品,得手後,隨即逃逸離去。嗣因該店店長賴淑薰清點商品時發現數量短少,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淑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月枝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賴淑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商品條碼紙、現場及贓物照片、監視器錄影檔案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余月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 10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賴淑薰 1 萬元,並已與告訴人和解,有本署公務電話紀錄 1 份在卷可參,本件認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復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項次 │竊得商品 │竊取時間 │備註 │├───┼───────────────────────┼────────┼────┤│一 │⑴統一 LP33 機能優酪乳 900ML,約 10 瓶。 │109 年 6 月 28 │ ││ │⑵統一AB 優酪乳(無加糖),約 6 瓶。 │日至 109 年 7 月│ ││ │⑶冠軍土力養雞蛋,約 10 盒。 │12 日期間 │ ││ │⑷中華有機豆腐,約7 盒。 │ │ ││ │⑸統一 LP33 機能優酪乳 500ML,約 10 瓶。 │ │ ││ │⑹愛拉麵族極湯道(日式豚骨)拉麵,1 包。 │ │ ││ │⑺愛拉麵族極湯道(日式味增)拉麵,1 包。 │ │ ││ │⑻愛拉麵族極湯道(什錦海鮮風味)拉麵,1 包。 │ │ ││ │⑼統一 LP33 機能優酪乳 900ML (無加糖),約 │ │ ││ │ 10 瓶。 │ │ ││ │⑽台糖二號砂糖,1 包。 │ │ ││ │⑾ OP 純萃茶酚洗潔精(零添加),1 包。 │ │ ││ │⑿陸仕熱亞蛤蠣青醬義大利麵,2 包。 │ │ ││ │⒀陸仕帕瑪奶香培根義大利麵,2 包。 │ │ ││ │⒁統一及第韭菜水餃,1 盒。 │ │ ││ │⒂植物的優大力果實(草莓口味),3 罐。 │ │ ││ │⒃植物的優大力果實(橘子口味),2 罐。 │ │ │├───┼───────────────────────┼────────┼────┤│二 │⑴茶葉蛋 1 包,59 元。 │109年7月18日 │已發還 ││ │⑵義大利麵 1 包,39 元。 │ │ ││ │⑶鮭魚1 盒,121 元。 │ │ ││ │⑷比目魚1 盒,89元。 │ │ ││ │⑸優酪乳 1 瓶,45 元。 │ │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