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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桃簡字第 29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99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啓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00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啓銘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不用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然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的財產權毫不尊重,並斟酌被告行竊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及所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三、沒收:本件被告竊得之珍煮丹黑糖鮮奶茶1 盒(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7元,已為卷附交易明細所載明,而該物本係販售之商品,被告以竊取方式取得上開物品並飲用完畢,上開財物之價值即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即減省合法購得該物之費用),雖卷附贓物發還領據上亦記載上開物品,然被告於拿取該物後即開封飲用,被害人縱使領回亦僅為無商品價值之空盒,故上開物品之價值27元即係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27元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所竊得其餘物品,均已發還被害人,自無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 年度偵字第 30022號被 告 李啓銘 男 4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啓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 年8 月22日凌晨0 時5 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

000 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分公司經營之家樂福賣場,乘店員未注意、有機可乘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該等物品得手,嗣賣場安全課職員經監視器發覺有異,通知安全課助理王致崴進而報警處理,因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該等物品。

二、案經王致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啓銘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嫌,辯稱:當時伊拿的推車比較小台,所以伊先將部分商品放入隨身包包中,結帳時伊找不到家樂福禮券,所以只把部分商品結帳,忘記結帳包包中商品等語;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王致崴指訴歷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發還領據、交易明細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16張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且被告於賣場中拿取貨架上附表編號3 商品後,即開封飲用,飲畢竟將空紙盒留在賣場內貨架上,旋離開該貨架,被告顯有意竊取該等物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22張可憑,其所辯實不可採,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末附表所示該等物品,除編號3 外均已發還與告訴人,尚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然附表編號3 業經被告食用殆盡,此仍為其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檢察官 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欣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 名 │價 值 │備 註 │├──┼──────────┼───────┼──────┤│1 │新錡黑糖麥芽餅1罐 │新臺幣(下同)│ ││ │ │106 元 │ ││ │ │ │ │├──┼──────────┼───────┼──────┤│2 │乳香世家超優鮮奶1罐 │39元 │ │├──┼──────────┼───────┼──────┤│3 │珍煮丹黑糖鮮奶茶1盒 │27元 │已飲用殆盡,││ │ │ │僅扣得空紙盒│├──┼──────────┼───────┼──────┤│4 │彈力低腰平口褲1件 │1,180元 │ │├──┼──────────┼───────┼──────┤│5 │極度排汗平口褲1件 │99元 │ │├──┼──────────┼───────┼──────┤│6 │運動服1件 │980元 │ │├──┼──────────┼───────┼──────┤│7 │抗菌圓領衣1件 │390元 │ │├──┼──────────┼───────┼──────┤│8 │服飾1件 │590元 │ │├──┼──────────┼───────┼──────┤│9 │印花圓領衣1件 │390元 │ │├──┼──────────┼───────┼──────┤│10 │平織短褲1件 │590元 │ │├──┼──────────┼───────┼──────┤│11 │彈力涼感西褲1件 │699元 │ │├──┼──────────┼───────┼──────┤│12 │牛皮雙面皮帶1件 │549元 │ │├──┼──────────┼───────┼──────┤│13 │牛皮紳士休閒皮帶2件 │1,398元 │ │├──┼──────────┼───────┼──────┤│14 │托特包2件 │598元 │ │├──┼──────────┼───────┼──────┤│15 │新潮流行包1件 │299元 │ │├──┼──────────┼───────┼──────┤│16 │EL可手提後背包1件 │499元 │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