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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桃簡字第 8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85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棕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6297號、109 年度偵字第1618號),並聲請沒收銷燬查扣之毒品,關於沒收違禁物,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壹袋(驗後含袋毛重零點玖玖柒肆公克,併同直接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297號、109 年度偵字第16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109 年度桃簡字第857號判刑確定,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惟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1 袋(驗前含袋毛重1公克,驗後含袋毛重0.9974公克,下稱本案毒品),經檢察官聲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惟漏未宣告。經查,本案毒品經以酵素免疫分析(EIA )法初步檢驗,氣相層析/ 質譜儀(GC/MS )法確認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25日UL/2019/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按(見桃園地檢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6297號卷第46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一事,亦屬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至本件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上開包裝袋亦應視為整體毒品之一部,而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本院應為補充裁定就本案毒品併同直接用以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佑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