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撤扣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育倫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本院前雖以108 年度聲扣字第14號裁定,扣押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聲請人並無與同案被告魯振榮共同宗教詐欺劉明裕、劉明昭兄弟或葉台斌,上開扣押亦實有過度之嫌,甚未考量聲請人於本案100 年度金重訴第3 號案件之訴訟進行中均遵期到庭、從未脫產,卻可能因上開扣押,致遭銀行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抵押貸款,甚至使如附表編號7 之房屋承租人,因擔心日後店面遭到拍賣,而先行片面終止租約,致經濟生活受影響鉅大,爰聲請撤銷上開扣押云云。
二、本院認定:
㈠、按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②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然③對犯罪利得之扣押,因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82 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聲請人與同案被告魯振榮涉嫌詐欺等案件,雖為聲請人所否認犯罪,而待審理及辯論,但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00 年度偵字第3494、12792 、17324 、18556 、19011 號)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確足認有相當之嫌疑。
㈢、經查聲請人與同案被告魯振榮涉嫌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是本案確有將來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追徵價額之可能,而有扣押保全之必要。又本院衡量聲請人與同案被告魯振榮被訴共同宗教詐欺劉明裕、劉明昭兄弟、及葉台斌部分,犯罪所得即各達新臺幣(下同)8,570 萬元、2,269 萬8,
284 元,並審酌以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計算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總額,金額尚少於上開犯罪所得,且有設定高額之抵押權,足認對之扣押並無何超額而致過度可言。
㈣、至於聲請人其餘所述因扣押導致經濟生活受影響各節,則本屬聲請人原先資力能否如期償還相關貸款,而使銀行無庸依法要求期前償還,或他人依其商業評估,將來是否仍願承租已受刑事扣押房屋等問題,核與上開扣押所應審酌事項無關,尚無從據為有利聲請人之認定。
三、綜上,聲請人之聲請並非有理,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 │現值金額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單位:新臺幣,│ │ ││ │ │ │ │無條件捨去至百位│ ││ │ │ │ │數) │ │├───┼───────────────────────┼───────┼────────┼────────┼──────────────┤│1 │桃園市○○區○○里○○鄰○○路○○○ 號(房屋) │全部 │有,編號1、2、│$1,085,8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4共同擔保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共90,000,000元 │ │第33頁) ││ │ │ │ │ │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 │ │ │ │ │個人全部)(108 年聲扣字第14││ │ │ │ │ │號卷,第123 頁至第125 頁) │├───┼───────────────────────┼───────┤ ├────────┼──────────────┤│2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 │$29,615,0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34頁) ││ │ │ │ │ │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 │ │ │ │ │個人全部)(108 年聲扣字第14││ │ │ │ │ │號卷,第115 頁至117 頁) │├───┼───────────────────────┴───────┴────────┼────────┼──────────────┤│3 │桃園市○○區○○里○ 鄰○○路○○○ 號(房屋) │$963,6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非屬保存登記建物)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第33頁) ││ │ │ │⒉非屬保存登記建物故無謄本,││ │ │ │有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08 年││ │ │ │6月28 日山地登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可參(108 年聲扣字第14號││ │ │ │卷,第113 頁) │├───┼───────────────────────┬───────┬────────┼────────┼──────────────┤│4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全部 │有,編號1、2、│$29,922,0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4共同擔保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共90,000,000元 │ │第34頁) ││ │ │ │ │ │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 │ │ │ │ │個人全部)(108 年聲扣字第14││ │ │ │ │ │號卷,第119 頁至121 頁) │├───┼───────────────────────┼───────┼────────┼────────┼──────────────┤│5 │桃園市○○區○○里○○路○段○○○ 號4 樓(房屋)│全部 │有,編號5、6共│$3,398,5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同擔保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共42,450,000元 │ │第33頁) ││ │ │ │ │ │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建號全││ │ │ │ │ │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83頁至第85頁) │├───┼───────────────────────┼───────┤ ├────────┼──────────────┤│6 │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000 分之131 │ │$4,549,3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34頁) ││ │ │ │ │ │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所有權││ │ │ │ │ │個人全部)(108 年聲扣字第 ││ │ │ │ │ │14號卷,第87頁至89頁) │├───┼───────────────────────┼───────┼────────┼────────┼──────────────┤│7 │台北市○○區○○里○○○路○○○○ 號(房屋) │全部 │有,編號7、8、│$162,8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9共同擔保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共32,260,000元 │ │第33頁) ││ │ │ │ │ │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建號全││ │ │ │ │ │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101 頁至第103 頁) │├───┼───────────────────────┼───────┤ ├────────┼──────────────┤│8 │台北市○○區○○段○○段000 號(土地) │3 分之1 │ │$3,238,5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33頁) ││ │ │ │ │ │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 │ │ │ │ │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93頁至95頁) │├───┼───────────────────────┼───────┤ ├────────┼──────────────┤│9 │台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 │3 分之1 │ │$14,478,000 │⒈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 │ │ │ │細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33頁) ││ │ │ │ │ │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 │ │ │ │ │部)(108 年聲扣字第14號卷,││ │ │ │ │ │第97頁至99頁) │├───┴───────────────────────┴───────┴────────┴────────┴──────────────┤│備註:現值總計$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