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撤沒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素婷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有誤植,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