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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8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昱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9 年度執聲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昱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盧昱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61 號、107 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表現良好,認無繼續其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0條第2 項、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 年5 月5 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1810 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109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8060 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107 年執保丙字第391 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61 號、107 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之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相關文件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處分人自107年7 月25日起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1 年6月以上,並於109 年3 月起進入第一等,且其最近6 個月之得分,每月得分均在22分以上(分別為:22.5分、23.4分、

24.3分、24.6分、24.9分及25.8分),,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檢附相關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4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