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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黃榮彬告訴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傷害罪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151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案件卷附檢察官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函送本院之光碟乙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71 條之1 ,於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準用之。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上揭檢察官於108 年11月8 日,就被告甲○○犯傷害罪等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1341 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函送,內容包含被告警詢之錄音錄影、該案件案發地點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光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意旨中,另敘明欲拷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8 年7 月19日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送之警詢暨監視器光碟及本案全部之監視器錄影光碟部分(下稱:其餘聲請項目),經查,前揭聲請人所聲請其餘聲請項目之內容,俱已包含於檢察官函送本院之光碟內,且遍查卷內亦無其他光碟片,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係為避免遺漏聲請卷內其他相關錄音錄影證據資料而屬贅載,本院既已就聲請人全部聲請內容實質上均已准許,爰不另為駁回聲請人其餘聲請項目,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附件:刑事聲請拷貝光碟狀。

裁判案由:聲請拷貝光碟片
裁判日期: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