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佳弘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89 號),聲請撤銷通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沒有依傳喚期到法院接受訊問,因而被法院通緝,因傳喚時間被告於澳洲工作,逢武漢疫情無法回台,故解封被告必定回台處理,請准予撤銷通緝並發給撤銷通緝書等語。
二、按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84條定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9 號於108 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09 年1 月3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上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可佐,被告卻於109 年2 月13日出境,此後即未有入境之紀錄,被告雖於109 年3 月10日具狀向本院請假,謂因人已在國外工作,約期1 年云云,然被告既明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提起公訴,猶仍於109 年2 月13日出境,縱被告所稱在海外工作為期約
1 年屬實,亦僅徵被告欲以此為由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而被告出境迄今均未入境,足見被告顯已逃亡海外,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是本院乃於109 年6 月9 日對被告以逃匿為由發布通緝,此有卷附本院109 年6 月9 日109 年桃院祥刑閑緝字第640號通緝書可考。
(二)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因逢武漢疫情無法回台云云,然並未提出確因武漢疫情或其他事由遭外國政府禁止出境之證明,是被告僅以前詞空言無法返台云云,顯係推諉卸責而意欲規避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而被告自109 年2 月13日出境後,迄今仍未有入境之紀錄,此有卷附入出境查詢結果表可參,足見被告仍有逃亡至境外之事實,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意旨徒以前詞聲請撤銷通緝云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