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姊妹之家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姊妹之家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姊妹之家有限公司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本件受刑人為法人,並非自然人,客觀上無法對其執行拘禁之處罰,是以自無從併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姊妹之家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