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0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 請 人 曹展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鍾春財、黃立安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0號),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人,某日鍾春財打電話給我,說要去臺北辦事需要2 臺車,我就邀約吳漢龍賺外快,到復興鄉後,鍾春財說把這些木材載到臺北去,會貼車資新臺幣5,000 元給我們,我們把木材載到汽車旅館就離開了,我和吳漢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於民國109 年4 月27日新北市警察局來拖我的車子,我不清楚為何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0判決把我的車子沒收,我要聲請撤銷上開判決之沒收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我國訴訟程序繁複,一般民眾對法律救濟途徑未能知之甚詳,基於前揭憲法對訴訟權之保障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於民眾具狀向法院請求訴訟救濟,而依其所提書狀之敘述內容,如未能明確表明其究係向法院請求或聲請何事,法院仍應極力探求當事人真意,為當事人謀求適當之訴訟救濟途徑。查本件聲請人以陳報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明其未參與犯行,請求暫緩拍賣車牌號碼000-0000號等語(見本院卷第3 頁),經該署檢察官認聲請人係對執行追徵未扣案應沒收之物聲明異議而函轉本院,此有該署109 年5 月27日桃檢俊丑108 執沒5502字第1099054936號函文在卷可參。然聲請人並非該執行案件之「受刑人」鍾春財、黃立安本人,亦非受刑人鍾春財、黃立安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無從以「聲明異議人」之身份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向本院「聲明異議」,是聲請人具狀之真意,實係向本院聲請撤銷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0判決之沒收宣告,此亦經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要聲請撤銷這個判決(即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0判決)的沒收」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頁),先予敘明。

三、按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為之;法院認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29第1 項、第455 條之32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判決沒收部分,就未扣案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認係該案被告鍾春財、黃立安用以載運臺灣肖楠木之車輛,而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故依森林法第52條第5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嗣此沒收部分於10

8 年8 月21日確定,經送執行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26日、109 年2 月27日分別以函文通知聲請人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檢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而上開自用小客車業於109 年4 月27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26日桃檢東丑108 執沒5502字第1089118348號、109 年2 月27日桃檢東丑108 執沒5502字第1099018521號函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有收到桃園地檢署的函文,在

收到函文時我就已經知道車子要被沒收,收到後我就請朋友幫我寫狀,我有簽名蓋指印等語(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可知聲請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12月26日、109 年2 月27日函文通知其時,即已知悉其自用小客車業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並非於109 年4 月27日其自用小客車遭扣押後,始知上情,然聲請人於109 年5 月19日始具狀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並於同年月27日繫屬本院,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文為憑(見本院卷第1 頁),顯逾30日之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末查,本件陳報狀當事人欄固另記載吳漢龍,惟該書狀具狀人欄僅有聲請人之簽名、蓋印,而未見吳漢龍有簽名或蓋印之情,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自不於本院裁定當事人欄記載吳漢龍部分,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9第1 項、第455 條之32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