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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71號

109年度聲字第45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施宏軒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宏軒已坦承犯行,家有未婚妻及小孩,請有准予交保。被告願提出新臺幣50,000元保證金,並受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處分,並願配合追查上游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運輸毒品等罪嫌,前經法官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於查獲時曾經虛偽陳述,另有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自民國107 年起已有2次受指示前往國外參與毒品之運輸,而本案尚有其餘共犯成員未查獲,集團尚未瓦解,被告仍有逃亡國外之人脈及能力;被告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現居地為分租之房屋;再參酌被告所犯為重罪,多伴隨逃亡滅證之風險,應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情,而諭知羈押。

三、被告雖聲請停止羈押。惟本案在審理中,尚有證據待調查,依目前審理進行階段,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認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