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家榮具 保 人 王子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子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伊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受刑人於檢察官通知執行時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亦不偕同受刑人遵期到署執行,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具保人於偵查中為受刑人繳納檢察官所指定之1 萬元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為證。次查,檢察官指揮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之際,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受通知後亦不遵期攜同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已遭檢察官發佈通緝,另具保人無在監在押不能履行具保人之義務等情,有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