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0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漢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9 年度執聲字第3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療字第1 號、108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嗣經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評估會議鑑定結果,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無繼續執行強制治療之必要,爰聲請裁定停止繼續治療等語。

二、按加害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 者,監獄、軍事監獄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2 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1 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經鑑定、評估認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者,加害人、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療字第1 號、108 年度聲療字第1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後,經鑑定及評估結果,決議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9 年11月27日中監教字第10961016430 號函暨所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本院108 年度聲療字第1 號刑事裁定、本院105 年度聲療字第1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侵抗字第16號刑事裁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9 年度第10次刑後強制治療受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經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