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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馬晟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開庭時已全部坦承,且3 月25日判決,並無逃亡之理由,請使被告可以回家跟家人相聚等情,爰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 年3 月27日執行接押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3 月23日中院麟刑孝108 金訴55字第1090023979號函及借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繫屬案件簡表各1 份附卷可憑。準此,本件被告自109 年3 月27日起因另案執行接押,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