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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啟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啟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啟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而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 月確定,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行中,並業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其中㈠犯加重強盜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8 號判決有期徒刑7 年6 月,迭經上訴後,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判決分別駁回上訴確定。㈡而其餘受刑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論罪科刑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上開㈠㈡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8 月2 日入監執行,本院為該等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1 份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9650 號函核准假釋,有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美嫆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