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毓豪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中風不能到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09 年9 月18日電話紀錄查詢表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停止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法 官 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