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永祺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6547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