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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宥騰

鄧名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宥騰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36「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36「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鄧名敦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36「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36「宣告刑」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宥騰於民國106 年4 月間之某日起,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狂哥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以狂哥為首之詐欺集團,並於106 年7 月間之某日起,招攬鄧名敦加入該詐欺集團,而詐欺集團之機房人員就取款事宜,以通訊軟體SKYPE 聯絡陳宥騰,由陳宥騰提供工作機予鄧名敦,鄧名敦遂依照工作機內機房人員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並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待鄧名敦成功提領詐欺款項後,便將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款項一併交予陳宥騰,由陳宥騰交付提領贓款之2%至3%予鄧名敦作為報酬,再由陳宥騰將提領之贓款,依照集團內其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大陸銀行帳戶,陳宥騰則獲得提領贓款之5%作為報酬。上開分工既定,陳宥騰、鄧名敦、「狂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並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時間(起訴書附表2 編號24劉夜蘭之詐欺時間誤載為「106 年7 月30日晚間7 時30分許」,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1「詐欺時間及方式」、起訴書附表2 編號26張修瑟之詐欺時間誤載為「106 年7 月7 日凌晨1 時許」、匯款時間誤載為「106 年7 月7 日凌晨1 時許後之某時」,均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3「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所示),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起訴書附表2 編號12邱義皓於106 年7 月2 日晚間6時45分許「匯入金額」誤載為「29,985元」,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9 「匯款金額」欄所示、起訴書附表2 編號32黃玟菘於106 年7 月10日凌晨0 時36分許之「匯入金額」誤載為「

3 萬元」,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9「匯款金額」欄所示),再由詐欺集團機房人員聯繫陳宥騰,由陳宥騰將工作機交予鄧名敦,鄧名敦再聽從工作機內機房人員綽號大哥之指示,分次前往指定地點拿取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各次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付予陳宥騰,陳宥騰則先給予鄧名敦應得之報酬,並由陳宥騰依照詐欺集團其餘成員之指示,先行拿取自己應得之報酬後,即將詐欺款項匯款之指定帳戶。

二、案經呂伊婕、邱義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李佳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淑貞、李玉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一分局、何玉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魏怡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張邵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薛慶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葉冠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何芷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賴彥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劉冠妤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李宛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范少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陳建融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潘月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夜蘭、黃至儀、林子超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張軒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邱威琦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羅世修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李晨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莊惠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何芸萱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黃玟菘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陳佳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林育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楊英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林雨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傅家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供述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30 頁、第274 頁至第28

7 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30 頁、第287 頁至第34

3 頁),檢察官、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宥騰於106 年4 月間之某日起,經由狂哥之介紹,加入以狂哥為首之詐欺集團,並於106 年7 月間之某日起,招攬被告鄧名敦加入該詐欺集團,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載之詐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致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詐欺集團機房人員則聯繫被告陳宥騰,由被告陳宥騰將工作機交予被告鄧名敦,由被告鄧名敦依照工作機內之機房人員指示,先行前往指定地點拿取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各次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付予被告陳宥騰,由被告陳宥騰交付被告鄧名敦按詐騙款項2%至3%計算之報酬,被告陳宥騰並另依照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各次詐欺款項匯款至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並拿取按詐騙款項5%計算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不諱(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6 頁至第9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第20頁至第29頁反面、卷(二)第154 頁至第156 頁、第161 頁至第163 頁、本院10

8 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卷第275 頁至第279 頁、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3 頁至第130 頁、第34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伊婕(即附表一編號1 )、李佳欣(即附表一編號2 )、黃淑貞(即附表一編號4 )、何玉萍(即附表一編號5 )、魏怡楨(即附表一編號6 )、張邵暘(即附表一編號7 )、邱義皓(即附表一編號9 )、薛慶順(即附表一編號10)、葉冠吟(即附表一編號11)、何芷晴(即附表一編號12)、賴彥君(即附表一編號13)、劉冠妤(即附表一編號14)、李宛蓁(即附表一編號15)、李玉雲(即附表一編號16)、范少青(即附表一編號18)、陳建融(即附表一編號19)、潘月晏( 即附表一編號20) 、劉葉蘭(即附表一編號21)、張軒君(即附表一編號22)、邱威琦(即附表一編號24)、羅世修(即附表一編號25)、李晨瑋(即附表一編號26)、莊惠戎(即附表一編號27)、何芸萱(即附表一編號28)、黃玟菘(即附表一編號29)、陳佳琪(即附表一編號30)、林育賢(即附表一編號31)、黃至儀(即附表一編號32)、林子超(即附表一編號33)、楊英哲(即附表一編號34)、林雨儂(即附表一編號35)、傅家德(即附表一編號36)、證人即被害人周緯銘(即附表一編號3 )、林宜慧(即附表一編號8 )、王珮娸(即附表一編號17)、張修瑟(即附表一編號23)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51頁及反面、第60頁至第61頁反面、第70頁至第71頁反面、第85頁反面至第86頁、第92頁反面、第94頁、第97頁至第99頁反面、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

148 頁、第149 頁及反面、第183 頁、第185 頁及反面、第189 頁至第190 頁反面、第198 頁及反面、第208 頁及反面、第212 頁、第213 頁及反面、第233 頁至第234 頁反面、第243 頁、第244 頁及反面、第249 頁至第250 頁、第265 頁至第266 頁反面、第282 頁及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73頁及反面、第77頁至第79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12 頁至第11

4 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56 頁及反面、第160 頁至第161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卷(二)第2 頁及反面、第7 頁至第8 頁、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第17頁及反面、第21頁至第22頁、第38頁至第39頁反面,第85頁及反面、第88頁至第89頁反面、第106 頁至第107 頁反面),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佐:

1.附表一編號1 部分(告訴人呂伊婕),有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7 紙、存摺影本2 紙、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6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4頁、第41頁、第267 頁至第275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卷(二)第181 頁、第184 頁)。

2.附表一編號2 部分(告訴人李佳欣),有帳戶個資檢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紙、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

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4頁、第41頁、第283頁至第284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47頁及反面、卷(二)第181 頁、第184 頁)。

3.附表一編號3 部分(被害人周緯銘),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往來明細查詢單、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第72頁及反面、第74頁至第75頁、卷(二)第199 頁至第201 頁反面)。

4.附表一編號4 部分(告訴人黃淑貞),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

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第76頁及反面、第80頁至第82頁、卷(二)第199 頁至第201 頁反面)。

5.附表一編號5 部分(告訴人何玉萍),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截圖畫面11張、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 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第89頁及反面、第92頁至第99頁、卷(二)第199 頁至第201 頁反面) 。

6.附表一編號6 部分(告訴人魏怡楨),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第106 頁及反面、第109 頁至第110 頁、卷(二)第19

9 頁至第201 頁反面)。

7.附表一編號7 部分(告訴人張邵暘),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第

111 頁及反面、卷(二)第199頁至第201頁反面)。

8.附表一編號8 部分(被害人林宜慧),有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2 紙、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7頁、第52頁至第55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卷(二)第181頁、第185 頁)。

9.附表一編號9 部分(告訴人邱義皓),有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

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7 張、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3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7頁、第59頁及反面、第62頁至第66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卷(二)第181 頁、第185 頁)。

10.附表一編號10部分(告訴人薛慶順),有帳戶個資檢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 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7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7頁、第72頁及反面、第74頁至第76頁反面、第79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129 頁及反面、卷

(二)第181 頁、第185 頁)。

11.附表一編號11部分(告訴人葉冠吟),有帳戶個資檢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交易明細截圖1 張、存摺內頁及交易明細2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

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7頁、第84頁至第85頁、第86頁反面至第89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第135 頁及反面、卷(二)第181頁、第185 頁)。

12.附表一編號12部分(告訴人何芷晴),有帳戶個資檢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7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93頁及反面、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卷(二)第181 頁、第185 頁)。

13.附表一編號13部分(告訴人賴彥君),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108 年4 月30日北富銀五股字第1080000008號函暨開戶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7頁反面、第151 頁及反面、第154 頁、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

14.附表一編號14部分(告訴人劉冠妤),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108 年4 月30日北富銀五股字第1080000008號暨開戶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7頁反面、第155 頁及反面、第157頁至第158頁、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

15.附表一編號15部分(告訴人李宛蓁),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108 年4 月30日北富銀五股字第0000000000號暨開戶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7頁反面、第159 頁及反面、第162 頁至第163頁、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

16.附表一編號16部分(告訴人李玉雲),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108 年4 月30日北富銀五股字第1080000008號暨開戶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7頁、第164 頁及反面、第167頁至第168頁、卷(二)第196頁至第198頁)。

17.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害人王珮娸),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108 年4 月30日北富銀五股字第1080000008號暨開戶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3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7頁反面、卷( 二) 第1 頁及反面、第3頁至第4頁、第196頁至第198頁)。

18.附表一編號18部分(告訴人范少青),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5 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5054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6 頁及反面、第9 頁至第10頁、第207 頁至第

208 頁)。

19.附表一編號19部分(告訴人陳建融),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5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5054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

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11頁及反面、第14頁至第15頁、第207 頁至第208頁)。

20.附表一編號20部分(告訴人潘月晏),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5 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5054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16頁及反面、第18頁至第19頁、第207 頁至第208頁)。

21.附表一編號21部分(告訴人劉夜蘭),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5 月1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50545號函暨交易明細各1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紙、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20頁及反面、第23頁至第24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

22.附表一編號22部分(告訴人張軒君),有帳戶個資檢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0頁、第43頁、第10

0 頁至第102 頁反面、第104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181 頁、第191 頁)。

23.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害人張修瑟),有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

1 份、存摺內頁影本3 紙、監視器畫面截圖8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3頁、第44頁第10

7 頁反面至第110 頁反面、第113 頁及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卷(二)第181 頁、第186頁至第187 頁)。

24.附表一編號24部分(告訴人邱威琦),有帳戶個資檢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 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9頁、第47頁、第148 頁反面、第150 頁及反面、第152 頁至第

156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181 頁、第18

9 頁)。

25.附表一編號25部分(告訴人羅世修),有帳戶個資檢視、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口湖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9頁、第47頁、第184 頁及反面、第186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181 頁、第189 頁)。

26.附表一編號26部分(告訴人李晨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通聯紀錄截圖、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 紙、監視器畫面截圖6 張(見桃園地檢

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48頁、第191 頁至第19

2 頁、第193 頁反面至第196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202 頁、第205 頁至第206 頁)。

27.附表一編號27部分(告訴人莊惠戎),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

6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48頁、第199 頁至第203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202 頁、第205 頁至第206 頁)。

28.附表一編號28部分(告訴人何芸萱),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

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2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48頁、第209 頁至第211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202 頁、第

205 頁至第206 頁)。

29.附表一編號29部分(告訴人黃玟菘),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 年5 月2 日一總營集字第47510 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5紙、監視器畫面截圖7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8頁反面至第39頁、卷(二)第37頁及反面、第41頁至第49頁、第181 頁、第183 頁、第193 頁至第195 頁)。

30.附表一編號30部分(告訴人陳佳琪),有帳戶個資檢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35頁、第49頁、第212 頁反面、第214 頁至第216 頁、第217 頁反面、第

220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181 頁、第18

8 頁)。

31.附表一編號31部分(告訴人林育賢),有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內頁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見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35頁、第49頁、第248 頁、第249 頁反面至第253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

(二)第181 頁、第188 頁)。

32.附表一編號32部分(告訴人黃至儀),有帳戶個資檢視、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內頁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35頁、第235 頁至第236 頁反面、第237 頁反面、第238 頁反面至第240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9頁、卷(二)第181 頁、第188 頁)。

33.附表一編號33部分(告訴人林子超),有帳戶個資檢視、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 張、監視器畫面截圖5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35頁、第49頁、第24

3 頁反面、第245 頁至第248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9頁、卷(二)第181 頁、第188 頁)。

34.附表一編號34部分(告訴人楊英哲),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9頁反面、卷(二)第84頁及反面、第86頁至第86-1頁、第202 頁至第204 頁反面)。

35.附表一編號35部分(告訴人林雨儂),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對話截圖15張、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9頁反面、卷(二)第87頁及反面、第90頁至第95頁、第202 頁至第204 頁反面)。

36.附表一編號36部分(告訴人傅家德),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6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轉帳暨對話截圖8 紙、監視器畫面截圖1 張(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39頁反面、卷(二)第105 頁及反面、第108 頁至第11

6 頁、第202 頁至第204 頁反面)。

(二)就被告陳宥騰於106 年4 月間某日起,加入以狂哥為首之詐欺集團,並於106 年7 月間某日起,招攬被告鄧名敦加入該詐欺集團,而該詐欺集團之成員除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外,尚有狂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詐欺集團之成員有3 人以上等情:

1.此部分業據被告陳宥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卷第277 頁、109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5 頁至第131 頁、第345 頁),且觀諸被告陳宥騰歷次供述內容可知,其經由狂哥招攬加入詐欺集團後,大陸機房人員即透過SKYPE 與其聯繫取款事宜,其再招攬被告鄧名敦加入詐欺集團,並交付工作機予被告鄧名敦,由機房人員與被告鄧名敦聯繫,此與被告鄧名敦之歷次供述亦相符(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6 頁至第9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20頁至第29頁反面、卷(二)第161 頁至第

163 頁),被告陳宥騰顯然知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人員至少有3 人以上,堪認被告陳宥騰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2.被告鄧名敦則矢口否認知悉本件之詐欺集團有3 人以上,並辯稱:陳宥騰有邀我加入詐欺集團,並給我1 支手機,裡面有SKYPE 程式,有人密伊,叫伊去拿金融卡,然後領錢,至於是誰密伊,伊並不清楚,伊也不知道那個人是不是陳宥騰,伊沒有問過陳宥騰,陳宥騰跟伊介紹手機裡面SKYPE 帳號的人叫大哥,伊只認識陳宥騰,伊也只有跟陳宥騰聯繫云云,經查:

⑴被告陳宥騰於警詢時供稱:「我是經由網路認識的大陸網

友狂哥介紹到詐欺集團工作,我擔任車手頭的工作。都是我提供給鄧名敦金融卡。人頭帳戶金融卡在鄧名敦那裡,我只提供卡片給他領錢,他都沒有還給我。我靠SKYPE 跟大陸的機房聯絡,大陸機房會指示我派車手去大賣場的置物櫃拿人頭帳戶的金融卡。我交付1 支行動電話給鄧名敦,是讓他去聯絡機房,也是我派人去大賣場的置物櫃拿。當初鄧名敦跟我說他有欠錢,需要錢,我才介紹他擔任車手工作。鄧名敦領取的贓款交給我之後,我從裡面扣掉我跟鄧名敦的傭金,再利用地下匯兌轉到大陸詐騙機房指定的帳戶內,匯款帳號也是大陸機房用SKYPE 告訴我,大陸機房都是用SKYPE 指揮我,大陸機房指揮鄧名敦提領,提領完後,再交給我。」,於偵訊時供稱:「我都是用SKYPE 的網路電話與其他成員聯絡。鄧名敦是106 年4 月至6 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加入的原因是鄧名敦跟我說他缺錢,我就介紹他加入詐欺集團。鄧名敦在集團內是車手,負責提款,我與鄧名敦用手機、Facetime聯繫,手機是鄧名敦自己的,我用手機跟他聯絡,機房是以某個程式與他聯絡。是大陸機房那邊以打電話或通訊軟體的方式聯絡鄧名敦,請他去提款。好像是大陸機房的人會將金融卡放在大賣場的置物櫃,再通知鄧名敦去拿金融卡,但我不清楚是放在哪個大賣場。鄧名敦提領款項後,交付給我。」(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9252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卷(二)第154 頁至第156 頁),而被告鄧名敦於警詢時辯稱:「陳宥騰有拿1 支蘋果牌的手機給我使用,裡面有1 個軟體是通話用的,我都是利用該軟體跟他聯絡。

由陳宥騰以Facetime打電話跟我說可以去領錢,我就會拿他交給我的金融卡去超商或銀行領錢,密碼他會跟我說,並跟我說裡面有多少錢就領多少錢,領完錢後就等到晚上,他會打電話跟我約時間及地點,我再把領出來的錢拿過去交給他,交給他以後大約過10幾分鐘,他會在現場把酬勞給我,每次大約1,000 、2,000 元,有時候他也會一併給我新的提款卡。」、「我不知道詐欺集團以誰為首,我只知道陳宥騰是我的上手,其餘的人我都不知道,就是他指揮我,因為我只對他1 個人。我所持用之金融卡有些是陳宥騰拿給我的,有些是在平鎮大潤發或中壢火車站置物櫃裡取得。當初陳宥騰有提供給我1 支行動電話,我們相互聯絡都是用這支手機,但都是用網路電話在聯絡,他會將置放金融卡的置物櫃密碼告訴我,我再前往領取,一切都是依照電話上的訊息指示去提領金錢,提領後的金融卡連同提領的金額一併交給陳宥騰。」,於偵訊時辯稱:「於106 年7 月初加入該詐欺集團,因為當時我沒有錢,而且我也欠陳宥騰錢,我只有加入陳宥騰所屬的詐欺集團,沒有認識集團內其他成員,我只認識陳宥騰。有1 個男生用1 個跟微信很像的軟體跟我對話,我不知道是不是陳宥騰。」,於本院準備程序則辯稱:「我只知道我和陳宥騰,其他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共犯有沒有三人以上。」、「陳宥騰有邀我加入詐欺集團,他叫我去領錢,他問我有沒有缺工作,我說我有欠人家錢,我問他是什麼工作,他說是去領錢,我就說好,一開始我以為是賭博的錢,過了一個禮拜再跟他聊,他才跟我說是領詐欺的錢,我的工作就是負責提領款項。陳宥騰有給我1 支手機,裡面有SKYPE 程式,點開之後就有人密我,叫我去哪裡拿金融卡,然後去領錢,至於是誰密我,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那個人是不是陳宥騰,我也沒有問過陳宥騰,陳宥騰跟我介紹手機裡面SKYPE 帳號的那個人,他叫我叫他大哥,金融卡不是陳宥騰給我的,我都是去賣場的密碼櫃拿的。」(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6 頁至第9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20頁至第29頁反面、卷(二)第161 頁至第163 頁、108 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卷第278 頁、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8 頁至第130頁)。

⑵被告鄧名敦雖辯稱其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僅認識被告陳宥

騰云云,惟被告鄧名敦亦自承其持有工作機,且工作機內之SKYPE 軟體,有綽號「大哥」之人指示其拿取金融卡及提領款項,依照被告陳宥騰歷次之供述可知,其招攬被告鄧名敦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後,係由大陸機房與被告鄧名敦聯繫等語,恰與被告鄧名敦所供稱尚有「大哥」之人指示其拿取金融卡、提領款項之過程相符,足認除了被告陳宥騰與被告鄧名敦聯繫之外,尚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機房人員與被告鄧名敦聯絡,至於被告鄧名敦辯稱其並不清楚該名綽號「大哥」之人與被告陳宥騰是否為同一人云云,惟既係被告陳宥騰介紹鄧名敦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被告陳宥騰實無必要再佯裝自己為綽號「大哥」之人,大可逕自指揮鄧名敦拿取金融卡及提領款項,況且既然係被告陳宥騰介紹鄧名敦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被告鄧名敦亦可直接詢問陳宥騰是否係指揮其拿取金融卡、提領款項之人,被告陳宥騰何須再向被告鄧名敦介紹該人係綽號「大哥」之人?是以,被告鄧名敦除經被告陳宥騰招攬加入本件詐欺集團外,其尚有聽從綽號「大哥」之人,藉由工作機之SKYP

E 通訊軟體,指示其前往特定地點拿取金融卡並提領款項,被告鄧名敦對於集團內之人員為3 人以上乙情,顯然全然知悉。

(三)綜上,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均自承其等知悉領取之款項,乃係各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卻仍貪圖利益,由被告鄧名敦擔任提款車手,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之款項,復再交由被告陳宥騰,又被告陳宥騰給予其應得之報酬,並將被告鄧名敦提領之詐欺款項,轉匯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各次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甚為明確。至於被告鄧名敦雖曾辯稱其甫經被告陳宥騰招攬加入本件詐欺集團時,其一開始以為是賭博的錢云云,惟被告鄧名敦乃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其經被告陳宥騰介紹之工作內容僅有提款即可獲得報酬,顯與一般求職者之薪資計算方式有別,被告鄧名敦豈會認為此乃正常之工作,況且倘若係簽賭之賭資,賭客直接匯入指定之帳戶,再由組頭領取金額,實無躲藏於幕後,另外僱用他人提款之必要,尤其此等方式勢必增添上游順利取得賭金之風險,被告鄧名敦此部分之辯解,亦顯與常情不符,不足作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書附表2編號26被害人張修瑟部分,雖僅敘及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以起訴書附表2 編號26之詐欺方式,詐欺被害人張修瑟於106 年7 月7 日凌晨1 時許後之某時

(此部分顯為起訴書之誤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3「匯款時間」欄所示),分別匯款12,005元、29,985元至曾翰進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未敘及被害人張修瑟因上開詐術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自106年7 月6 日晚間10時58分許起接連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匯款金額(共計7 次,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113 頁)至上開帳戶,然此部分與詐欺集團上開詐欺行為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自應一併審究。

(二)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且目前集團犯罪多有其分工,缺一環節即無從畢其功完成全部犯罪計畫,而詐欺集團之通常犯罪模式更是經過縝密分工,其詐欺之運作模式可分上、中及下游,詐欺集團為逃避追訴處罰,利用各種手段切斷資金流向,由「接水」者(即負責收取詐欺集團車手向被害人取得詐騙之財物之人)向「車手」、「照水」者(即在車手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騙財物時,負責在現場把風之人)收取詐得款項,之後再朋分利潤,獲取報酬,當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共同參與犯罪,自均應論以正犯。本件被告鄧名敦對於其持金融卡提領之款項,為各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既均有所認識,卻仍聽從集團其餘人員之指示,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各地提領款項,並將提領之詐欺贓款交付予被告陳宥騰,由被告陳宥騰再將贓款轉匯至集團所指定之帳戶,縱使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均未參與詐欺犯行之全部行為階段,自仍應就其參與之部分,與「狂哥」、「大哥」負共同之責任,是以,被告陳宥騰、鄧名敦與「狂哥」、「大哥」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附表一編號

1 至36部分之詐欺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至36所犯之36罪,犯罪之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詐欺案件頻傳,詐欺集團手段日趨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社會民眾受騙,損失慘重,並造成社會之恐慌,亦破壞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因現今詐欺集團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政府多嚴加懲罰,以達有效嚇阻之目的,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均正值青壯,卻均未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圖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由被告鄧名敦擔任提款車手,再由被告陳宥騰將詐欺款項轉匯予集團上游,助長投機風氣,破壞民眾間之信賴,所為顯然非是,分別兼衡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在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渠等參與過程所實際獲取之報酬、被告陳宥騰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狀況、被告鄧名敦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狀況暨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分別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渠等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詐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次數、角色、所得獲利等,分別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104 年

8 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故本件被告陳宥騰、鄧名敦與其他共同正犯間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就個人所分得部分各別為沒收或追徵,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之金額為沒收之諭知。

(一)被告陳宥騰部分被告陳宥騰於警詢時供稱:「被告鄧名敦拿每次提領的3%,我拿每次提領金額的4%。實際金額我沒細算。」,於偵訊時供稱:「鄧名敦應該是拿3%,我應該是拿1%,我忘記我拿取的確切比例,我們拿的差不多。目前為止總共得到大約50,000元至100,000 元之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記得我自己一次拿贓款5%。」(見桃園地檢10

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7 頁至第14頁、卷(二)第154 頁至第156 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

7 頁),是依照被告陳宥騰歷次之供述,其既自承參與詐欺集團之報酬為提領贓款之5%,則被告陳宥騰就附表一編號1 至36各次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各詳如附表四之「被告陳宥騰之犯罪所得」所示,而就附表一編號1 、編號2、編號7 、編號8 、編號9 、編號10【29,985元部分】、編號11、編號12、編號14、編號16、編號17、編號22、編號23、編號26、編號29【29,985元(共計3 次)、30,000元】、編號30、編號31、編號33,被告鄧名敦實際提領金額超過上開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亦即被告鄧名敦所提領之款項,其中部分金額非屬本案不法所得,且被害人遭騙匯入之款項業已全數提出,此部分應以被害人遭騙匯款金額之5%計算被告陳宥騰之不法所得;又就附表一編號3 至6 部分,被告鄧名敦係1 次提領4,000 元,金額低於該4 位被害人受騙匯款之總額42,000元、附表一編號10(28,985元及985 元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9,000元(20,000+9,000=29,000 ),金額低於告訴人薛慶順此部分匯款之總額29,970元、附表一編號18至21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30,000元(20,000+10,000=30,000),金額低於4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85,781元、附表一編號24至25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89,000元(59,000+30,000=89,000),金額低於2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89,955元、附表一編號27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6,105元(20,000+6,000+105=26,105 ),金額低於告訴人莊惠戎受騙匯款之總額26,123元、附表編號28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13,000元,金額低於告訴人何芸萱受騙匯款之總額13,123元、附表一編號29(29,987元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9,000元(20,000+9,000=29,000 ),金額低於告訴人黃玟菘受騙匯款之金額29,987元、附表編號32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5,000元(21,000+3,000+1,000 =25,000),金額低於告訴人黃至儀受騙匯款之金額25,985元、附表一編號34至36部分,被告鄧名敦係1 次提領18,000元,金額低於該3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50,000元,上開部分即應依提領比例,先計算各次犯行之提領金額,再以提領金額5%計算被告陳宥騰之犯罪所得(計算式均詳如附表四編號3 至6 、編號10、編號18至21、編號24至25、編號27、編號28、編號29、編號32、編號34至36所示)。是被告陳宥騰取得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鄧名敦部分被告鄧名敦於警詢時供稱:「我當車手總共獲利10,000元以內。」、「我的傭金不知道是不是以金額大小來分,但是我是以天算,有收過最低1 日1,500 元,最多有收過8,

000 元,總共有收入50,000元到60,000元。」,於偵訊時供稱:「我可得5,000 元至10,000元不等之傭金。我不知道怎麼算比例,有1 、2 次,最多有拿過9,000 元或10,000元。擔任車手總共獲得30,000元、40,000元或50,000元或60,000元之傭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提領款項之報酬為提領全部贓款之2%至3%。」(見桃園地檢10

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9 頁、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20頁至第29頁反面、卷(二)第163 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9 頁),依照被告鄧名敦之供述,其自承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報酬為提領贓款之2%至3%,互核與被告陳宥騰所稱被告鄧名敦之報酬為提領贓款3%之數額相符,而因被告鄧名敦無法具體記憶其報酬之計算成數,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金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而被告鄧名敦既供稱其報酬為提領贓款之2%至3%,則依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本院依此估算認定被告鄧名敦擔任提款車手之報酬為提領贓款之2%,則被告鄧名敦就附表一編號1 至36各次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各詳如附表四之「被告鄧名敦之犯罪所得」所示,而就附表一編號1 、編號2 、編號7 、編號8 、編號9 、編號10【29,985元部分】、編號11、編號12、編號14、編號16、編號17、編號22、編號23、編號26、編號29【29,985元(共計3 次)、30,000 元】、編號30、編號31、編號33,被告鄧名敦實際提領金額超過上開部分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亦即被告鄧名敦所提領之款項,其中部分金額非屬本案不法所得,且被害人遭騙匯入之款項業已全數提出,此部分應以被害人遭騙匯款金額之2%計算被告鄧名敦之不法所得;又就附表一編號3 至6 部分,被告鄧名敦係1 次提領4,00

0 元,金額低於該4 位被害人受騙匯款之總額42,000元、附表一編號10(28,985元及985 元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9,000元(20,000+9,000=29,000 ),金額低於告訴人薛慶順此部分匯款之總額29,970元、附表一編號18至21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30,000元(20,000+10,000=30,000),金額低於4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85,781元、附表一編號24至25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89,000元(59,000+30,000=89,000),金額低於2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89,955元、附表一編號27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6,105元(20,000+6,000+105=26,105 ),金額低於告訴人莊惠戎受騙匯款之總額26,123元、附表編號28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13,000元,金額低於告訴人何芸萱受騙匯款之總額13,123元、附表一編號29(29,987元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9,000元(20,000+9,000=29,00

0 ),金額低於告訴人黃玟菘受騙匯款之金額29,987元、附表編號32部分,被告鄧名敦共計提領25,000元(21,000+3,000+1,000 =25,000),金額低於告訴人黃至儀受騙匯款之金額25,985元、附表一編號34至36部分,被告鄧名敦係1 次提領18,000元,金額低於該3 位告訴人受騙匯款之總額50,000元,上開部分即應依提領比例,先計算各次犯行之提領金額,再以提領金額2%計算被告鄧名敦之犯罪所得(計算式均詳如附表四編號3 至6 、編號10、編號18至

21、編號24至25、編號27、編號28、編號29、編號32、編號34至36所示)。是被告鄧名敦取得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尚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告訴人陳佳琪(即附表一編號30)、林育賢(即附表一編號31)、黃至儀(即附表一編號32)、林子超(即附表一編號33),被告鄧名敦則分別持附表五編號1至3 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於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之款項,因認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此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附表五編號1 至3 提款之事實,固據被告鄧名敦均坦承不諱(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6 頁至第9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20頁至第29頁反面、卷(二)第161 頁至第163 頁、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4 號卷第121 頁至第130 頁),並有被告鄧名敦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可佐(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49頁、

10 7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二)第181 頁、第188 頁),然依上開交易明細及各該告訴人陳佳琪、林育賢、黃至儀、林子超之指述及各該告訴人之匯款明細,就附表五編號

1 至3 所示之提款時間(即起訴書附表3 編號12①、②、③),提款時間係106 年7 月10日晚間7 時47分許、106年7 月10日晚間7 時48分許及106 年7 月10日晚間8 時2分許,而觀諸附表一所示本案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將款項匯入附表五編號1 至3 所示潘信江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人為附表一編號30至33之告訴人陳佳琪、林育賢、黃至儀及林子超,惟據告訴人陳佳琪、林育賢、黃至儀及林子超之供述,渠等最早遭詐騙並匯款者為告訴人林育賢、林子超(均係106 年7 月10日晚間8 時21分),則被告鄧名敦於上開106 年7 月10日晚間7 時47分許、106 年7 月10日晚間7 時48分許及106 年7 月10日晚間8 時2 分許之提款行為,均早於告訴人陳佳琪、林育賢、黃至儀及林子超之匯款時間,顯然附表五所示3 次提款行為,所提領者顯非附表一編號30至33之告訴人所匯入,此部分提領行為不得認與告訴人陳佳琪、林育賢、黃至儀、林子超受詐有關。

(三)是就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被告陳宥騰、鄧名敦之部分,既均無從認定與本案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之各告訴人有關,即無從證明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此部分所為亦有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犯行,而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單純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陳宥騰、鄧名敦與狂哥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六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並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附表六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六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騙附表六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六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各自匯款至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內,由詐欺集團機房人員聯繫被告陳宥騰,由被告陳宥騰將工作機交予被告鄧名敦,被告鄧名敦再聽從工作機內機房人員「大哥」之指示,分次前往指定地點拿取附表六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各次提領款項,再將款項交付予被告陳宥騰,因認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就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就附表六部分均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宥騰、鄧名敦歷次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附表六所示各該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鄧名敦提款監視器畫面截圖及附表六所示各該人頭帳戶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匯款單據等為其論據。惟查:

(一)附表六所示之各該告訴人,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六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而致附表六所示之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並各自匯款至附表六所示之帳戶內,有證人即告訴人曾家婕、吳○瑜、邱佩如、陳光竣、江秉融於警詢時之證述可佐(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8

5 頁至第286 頁反面、第292 頁至第294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84頁至第85頁、第101 頁至第

103 頁、卷(二)第97頁至第98頁、第102 頁及反面),並有告訴人曾家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 份、告訴人吳○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告訴人邱佩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灣企銀網路ATM 交易通知各1 份、告訴人陳光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江秉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月26日儲字第1080094895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土地銀行中科分行108 年5 月3 日中科存字第1085001103號函暨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灣銀行營業部108 年5 月

6 日營存密字第10850113421 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份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090號卷(一)第287 頁至第289 頁、第309 頁反面、107 年度偵字第9525號卷(一)第51頁及反面、第59頁、第83頁及反面、第86頁至第88頁、第100 頁及反面、第104 頁至第105 頁、卷(二)第96頁及反面、第99頁至第101 頁反面、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81 頁、第184 頁、第199頁至第201 頁反面、第202 頁至第204 頁反面),是上開部分之事實,均堪以認定。

(二)惟遍查卷內事證,均查無被告鄧名敦於附表六各該告訴人遭詐欺集團詐欺後,前往提領附表六各該告訴人匯入至附表六所示各帳戶之款項,難認附表六所示各告訴人匯入之款項,確遭被告鄧名敦持提款卡提領。

(三)是以,綜觀本案全卷,僅有附表六編號1 至5 所示各該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之客觀事實,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就附表六編號1 至5 各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分擔詐欺取財之犯行,既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就上開部分確有分擔詐欺集團之詐欺犯行,難認被告陳宥騰、鄧名敦就附表六編號1 至5 部分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就上開公訴意旨,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

267 條,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諭偵查起訴,檢察官洪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 │ │ │ │(新臺幣) │(人頭帳戶) │ │ │(新臺幣) │├──┼─────┼───────────┼───────┼──────────┼────────┼─────────┼───────┼─────────┼───────┤│ 1 │呂伊婕 │於106 年7 月1 日日晚間│106年7月1日 │新北市○○區○○路一│28,985元 │陳孝忠 │106年7月1日 │桃園市○鎮區○○路│59,000元 ││ │(告訴人)│6 時53分許前之某時許,│晚間6時53分許 │段 160 號全家便利超 │ │中華郵政 │晚間6時58分許 │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在不詳地點接獲詐騙電話│ │商自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 │ │仔頂郵局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惡│ │ │ │號帳戶 │ │ │ ││ │ │魔金屬框店家,訛稱因工├───────┤ ├────────┤ │ │ │ ││ │ │作人員疏失設定為分期約│106年7月1日 │ │29,985元 │ │ │ │ ││ │ │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晚間6時57分許 │ │ │ │ │ │ ││ │ │個月,需要至自動櫃員提│ │ │ │ │ │ │ ││ │ │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而致├───────┼──────────┼────────┤ ├───────┼─────────┼───────┤│ │ │其陷於錯誤。 │106年7月1日 │新北市○○區○○路一│29,985元 │ │106年7月1日 │桃園市○○區○○路│60,000元 ││ │ │ │晚間7時8分許 │段 156 號國泰世華銀 │ │ │晚間7時18分許 │508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 │ │行自動櫃員提款機 │ │ │ │ │ │├──┼─────┼───────────┼───────┼──────────┼────────┼─────────┼───────┼─────────┼───────┤│ 2 │李佳欣 │於106 年7 月1 日晚間6 │106年7月1日 │桃園市○○區○○路 │10,324元 │陳孝忠 │106年7月1日 │桃園市○○區○○路│13,000元 ││ │(告訴人)│時57分許,在不詳地點接│晚間7時27分許 │449 號 1-2 樓板信銀 │ │中華郵政 │晚間7時35分許 │508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行北桃園分行自動櫃員│ │000-0000000000000 │ │ │ ││ │ │員佯稱係小熊媽媽DIY 購│ │提款機 │ │號帳戶 ├───────┼─────────┼───────┤│ │ │物網站,訛稱需要其協助│ │ │ │ │106年7月1日 │桃園市○鎮區○○路│9,000元 ││ │ │銀行止付扣款,至自動櫃│ │ │ │ │晚間8時35分許 │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員提款機查看餘額云云,│ │ │ │ │ │仔頂郵局 │ ││ │ │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3 │周緯銘 │於106 年7 月1 日前之某│106年7月2日 │不詳地點 │14,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 │時許,以不詳設備連結網│中午12時48分許│ │ │臺灣土地銀行 │下午2時58分許 │695 巷2 之1 號統一│ ││ │ │際網路,見詐欺集團成員│ │ │ │000-000000000000 │ │便利超商 │ ││ │ │於ePrice比價網站刊登佯│ │ │ │號帳戶 │ │ │ ││ │ │裝販賣iPhone 7 Plus 而│ │ │ │ │ │ │ ││ │ │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 │ │ │ │ │ │ ││ │ │員聯繫,集團成員遂向其│ │ │ │ │ │ │ ││ │ │訛稱於106 年7 月2 日晚│ │ │ │ │ │ │ ││ │ │間即可收到上開手機,匯│ │ │ │ │ │ │ ││ │ │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 │ │後,卻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 │├──┼─────┼───────────┼───────┼──────────┼────────┼─────────┼───────┼─────────┼───────┤│ 4 │黃淑貞 │於106 年7 月2 日中午12│106年7月2日 │不詳便利超商 │12,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告訴人)│時許前之某時許,以不詳│中午12時58分許│ │ │臺灣土地銀行 │下午2時58分許 │695 巷2 之1 號統一│ ││ │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見詐│ │ │ │000-000000000000 │ │便利超商 │ ││ │ │欺集團成員於雅虎拍賣網│ │ │ │號帳戶 │ │ │ ││ │ │站刊登佯裝販售朴炯植見│ │ │ │ │ │ │ ││ │ │面會之門票而陷於錯誤,│ │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 │ │ │ │ │ │ ││ │ │買3 張門票,匯款至詐欺│ │ │ │ │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 │ │ │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 │ │├──┼─────┼───────────┼───────┼──────────┼────────┼─────────┼───────┼─────────┼───────┤│ 5 │何玉萍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1 │106年7月2日 │臺中市○○街 ○○ 號便│8,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告訴人)│時31分許前之某時許,何│下午1時31分許 │利超商內自動櫃員提款│ │臺灣土地銀行 │下午2時58分許 │695 巷2 之1 號統一│ ││ │ │玉萍之友人郭晏慈以不詳│ │機 │ │000-000000000000 │ │便利超商 │ ││ │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郭晏│ │ │ │號帳戶 │ │ │ ││ │ │慈見詐欺集團成員於City│ │ │ │ │ │ │ ││ │ │talk網站刊登佯裝販售朴│ │ │ │ │ │ │ ││ │ │炯植見面會之門票,郭晏│ │ │ │ │ │ │ ││ │ │慈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 │ │ │ │ │ │ ││ │ │並告知何玉萍上情,何玉│ │ │ │ │ │ │ ││ │ │萍而陷於錯誤,決意欲購│ │ │ │ │ │ │ ││ │ │買2 張門票,匯款至詐欺│ │ │ │ │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 │ │ │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 │ │├──┼─────┼───────────┼───────┼──────────┼────────┼─────────┼───────┼─────────┼───────┤│ 6 │魏怡楨 │於106 年7 月2 日上午11│106年7月2日 │新北市○○區○○街 │8,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告訴人)│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上午11時49分許│232 號統一超商大展門│ │臺灣土地銀行 │下午2時58分許 │695 巷2 之1 號統一│ ││ │ │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市內自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 │ │便利超商 │ ││ │ │見詐欺集團成員於Cityta│ │ │ │號帳戶 │ │ │ ││ │ │lk網站佯裝販售朴炯植見│ │ │ │ │ │ │ ││ │ │面會之門票而陷於錯誤,│ │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 │ │ │ │ │ │ ││ │ │買門票,匯款至詐欺集團│ │ │ │ │ │ │ ││ │ │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收│ │ │ │ │ │ │ ││ │ │到商品。 │ │ │ │ │ │ │ │├──┼─────┼───────────┼───────┼──────────┼────────┼─────────┼───────┼─────────┼───────┤│ 7 │張邵暘 │於106 年7 月1 日晚間10│106年7月2日 │高雄市○○區○○路 2│10,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許前之某時許,以不詳│上午10時46分許│段 634 號中華郵政自 │ │臺灣土地銀行 │上午10時59分許│508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見詐│ │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 │ │ │ ││ │ │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 │ │ │號帳戶 ├───────┼─────────┼───────┤│ │ │站佯裝販售任天堂Switch│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 │主機並包含賽車遊戲1款 │ │ │ │ │上午11時許 │508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而陷於錯誤,與詐欺集團│ │ │ │ │ │ │ ││ │ │成員聯繫欲購買上開遊戲│ │ │ │ │ │ │ ││ │ │主機,匯款至詐欺集團指│ │ │ │ │ │ │ ││ │ │定之帳戶後,卻遲未收到│ │ │ │ │ │ │ ││ │ │商品。 │ │ │ │ │ │ │ │├──┼─────┼───────────┼───────┼──────────┼────────┼─────────┼───────┼─────────┼───────┤│ 8 │林宜慧 │於106 年7 月2 日晚間6 │106年7月2日 │臺中市○○區○○路一│29,985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時許,在其臺中市太平區│晚間6時39分許 │段 217 號統一便利超 │ │中華郵政 │晚間6時47分許 │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中山路1 段202 號4 樓租│ │商自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0│ │商桃翁店 │ ││ │ │屋處接獲詐騙電話,詐欺│ │ │ │號帳戶 │ │ │ ││ │ │集團成員佯稱係露天網路│ │ │ │ │ │ │ ││ │ │購物賣家,訛稱因其先前│ │ │ │ ├───────┼─────────┼───────┤│ │ │訂購手機殼資料誤設為高│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級會員,需要取消設定云│ │ │ │ │晚間6時48分許 │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云,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商桃翁店 │ │├──┼─────┼───────────┼───────┼──────────┼────────┼─────────┤ │ │ ││ 9 │邱義皓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5 │106年7月2日 │新北市○○區○○○路│29,987元 │張家興 ├───────┼─────────┼───────┤│ │(告訴人)│時57分許,在不詳地點接│晚間6時45分許 │2 段 144 巷 14 號統 │ │中華郵政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一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提│ │000-00000000000000│晚間6時48分許 │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員佯稱係賣手機殼之客服│ │款機 │ │號帳戶 │ │商桃翁店 │ ││ │ │,訛稱因其先前購買手機├───────┤ ├────────┤ ├───────┼─────────┼───────┤│ │ │殼,客服人員誤設為特約│106年7月2日 │ │15,123元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客戶,導致每月均會扣款│晚間6時51分許 │ │ │ │晚間6時59分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10,000元,需要取消特約│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云云,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13,000元 ││ │ │ │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 │ │ │ │ │ │ │ │├──┼─────┼───────────┼───────┼──────────┼────────┼─────────┼───────┼─────────┼───────┤│10 │薛慶順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4 │106年7月2日 │不詳地點 │28,985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46分許,在高雄市岡山│晚間6時16分許 │ │ │中華郵政 │晚間6時24分許 │99號統一便利超商鎮│ ││ │ │大義二路1 號接獲詐騙電│ │ │ │000-00000000000000│ │豐店 │ ││ │ │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 │ │ │號帳戶 ├───────┼─────────┼───────┤│ │ │林三益商店之服務人員,├───────┼──────────┼────────┤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鎮區○○路│9,000元 ││ │ │訛稱因其先前購買潔膚筆│106年7月2日 │不詳地點 │985元 │ │晚間6時25分許 │99號統一便利超商鎮│ ││ │ │簽成批發單有誤,需要取│晚間6時17分許 │ │ │ │ │豐店 │ ││ │ │消訂單云云,而致其陷於├───────┼──────────┼────────┤ ├───────┼─────────┼───────┤│ │ │錯誤。 │106年7月2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晚間6時52分許 │ │ │ │晚間6時59分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13,000元 ││ │ │ │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11 │葉冠吟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5 │106年7月2日 │高雄市鳳山區文福里 │4,000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鎮區○○路│8,000元 ││ │(告訴人)│時26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下午5時26分許 │14 鄰建國路三段 387 │ │中華郵政 │下午5時51分許 │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號 2樓以網際網路匯款│ │000-00000000000000│ │仔頂郵局 │ ││ │ │見詐欺集團成員於Cityta│ │ │ │號帳戶 │ │ │ ││ │ │lk網站佯裝販售票券而陷│ │ │ │ │ │ │ ││ │ │於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聯繫欲購買門票,匯款至│ │ │ │ │ │ │ ││ │ │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 │ │ │ │ │ │ ││ │ │卻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 │├──┼─────┼───────────┼───────┼──────────┼────────┼─────────┼───────┼─────────┼───────┤│12 │何芷晴 │於106 年7 月1 日晚間7 │106年7月2日 │臺北市○○區○○街8 │7,015元 │張家興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36分許接獲詐騙電話,│晚間6時57分許 │號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 │中華郵政 │晚間6時59分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小熊│ │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0│ │利超商桃魏店 │ ││ │ │媽媽DIY 購物網站之客服│ │ │ │號帳戶 ├───────┼─────────┼───────┤│ │ │人員,並訛稱因作業人員│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之疏失,導致誤將其從一│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般客戶變成批發商,需要│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至自動櫃員提款機取消扣│ │ │ │ ├───────┼─────────┼───────┤│ │ │款云云,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106年7月2日 │桃園市○○區○○路│13,000元 ││ │ │。 │ │ │ │ │晚間7時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 │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13 │賴彥君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3 │106年7月3日 │新北市○○區○○路某│8,000元 │黃元君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8,000元 ││ │(告訴人)│時49分許,賴彥君之友人│下午2時53分許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提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下午3時47分許 │110 號OK便利超商中│ ││ │ │顏詩蓓以不詳設備連結網│ │機 │ │000000000000號帳戶│ │庄店 │ ││ │ │際網路,顏詩蓓見詐欺集│ │ │ │ │ │ │ ││ │ │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佯裝販│ │ │ │ │ │ │ ││ │ │售粉絲見面會之門票,顏│ │ │ │ │ │ │ ││ │ │詩蓓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 │ │ │ │ │ │ ││ │ │後並告知賴彥君上情,賴│ │ │ │ │ │ │ ││ │ │彥君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 │ │ ││ │ │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 │ │ │ │ │ │ ││ │ │,卻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 │├──┼─────┼───────────┼───────┼──────────┼────────┼─────────┼───────┼─────────┼───────┤│14 │劉冠妤 │於106 年7 月3 日中午12│106 年7 月3日 │臺中市烏山區全家便利│8,000元 │黃元君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12,000元 ││ │(告訴人)│時20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中午12時20分許│超商溪南店自動櫃員提│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中午12時26分許│39號元大銀行 │ ││ │ │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款機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見詐欺集團成員於網站刊│ │ │ │ │ │ │ ││ │ │登佯裝販售明星見面會之│ │ │ │ │ │ │ ││ │ │票券而陷於錯誤,與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聯繫欲購買門票│ │ │ │ │ │ │ ││ │ │,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 │ │ │ │ │ │ ││ │ │帳戶後,卻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 │ │。 │ │ │ │ │ │ │ │├──┼─────┼───────────┼───────┼──────────┼────────┼─────────┼───────┼─────────┼───────┤│15 │李宛蓁 │於106 年7 月3 日下午1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住○○路│6,000元 │黃元君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6,000元 ││ │(告訴人)│時21分許,以不詳設備連│下午1 時21分許│銀行匯款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下午2時44分許 │上林段121 號統一便│ ││ │ │結網際網路,見詐欺集團│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利超商龍池店 │ ││ │ │成員於網站刊登佯裝販售│ │ │ │ │ │ │ ││ │ │演唱會之門票而陷於錯誤│ │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 │ │ │ │ │ │ ││ │ │購買門票,匯款至詐欺集│ │ │ │ │ │ │ ││ │ │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 │ │ │ │ │ │ ││ │ │收到商品。 │ │ │ │ │ │ │ │├──┼─────┼───────────┼───────┼──────────┼────────┼─────────┼───────┼─────────┼───────┤│16 │李玉雲 │於106 年7 月3 日上午10│106年7月3日 │不詳中華郵政自動櫃員│4,000元 │黃元君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14,000元 ││ │(告訴人)│時3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上午10時31分許│提款機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上午10時50分許│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商桃翁店 │ ││ │ │見詐欺集團成員於Yahoo │ │ │ │ │ │ │ ││ │ │網站刊登佯裝販售朴炯植│ │ │ │ ├───────┼─────────┼───────┤│ │ │見面會門票而陷於錯誤,│ │ │ │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19,000元 ││ │ │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 │ │ │ │上午11時15分許│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買門票,匯款至詐欺集團│ │ │ │ │ │利超商桃魏店 │ ││ │ │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收│ │ │ │ │ │ │ ││ │ │到商品。 │ │ │ │ │ │ │ │├──┼─────┼───────────┼───────┼──────────┼────────┼─────────┼───────┼─────────┼───────┤│17 │王珮娸 │於106 年7 月3 日上午11│106年7月3日 │新竹市○○路○○○ 巷3 │4,000元 │黃元君 │106 年7 月3 日│桃園市○○區○○路│12,000元 ││ │ │時許,以不詳設備連結網│上午11時37分許│號東園郵局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中午12時26分許│39號元大銀行 │ ││ │ │際網路,見詐欺集團成員│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Citytalk網站刊登佯裝│ │ │ │ │ │ │ ││ │ │販售見面會之票券而陷於│ │ │ │ │ │ │ ││ │ │錯誤,與詐欺集團成員聯│ │ │ │ │ │ │ ││ │ │繫欲購買門票,匯款至詐│ │ │ │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 │ │ │ │ │ │ ││ │ │遲未收到商品。 │ │ │ │ │ │ │ │├──┼─────┼───────────┼───────┼──────────┼────────┼─────────┼───────┼─────────┼───────┤│18 │范少青 │於106 年7 月3 日下午5 │106年7月3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黃元君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49分許接獲詐騙電話,│晚間6時47分許 │ │ │玉山銀行 │晚間7時31分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MDMM│ │ │ │000-0000000000000 │ │利超商桃魏店 │ ││ │ │D 商家,並訛稱因員工疏│ │ │ │號帳戶 │ │ │ ││ │ │失,將其會員資格提升為│ │ │ │ │ │ │ ││ │ │VIP 資格,並稱VIP 資格│ │ │ │ │ │ │ ││ │ │要加扣款云云,而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 │ │ │ │ │ │ │ │├──┼─────┼───────────┼───────┼──────────┼────────┼─────────┤ │ │ ││19 │陳建融 │於106 年7 月3 日晚間6 │106年7月3日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成│6,824元 │黃元君 │ │ │ ││ │(告訴人)│時45分許接獲詐騙電話,│晚間7時10分許 │功東路195號前 │ │玉山銀行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惡魔│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手機殼之賣家,並訛稱因│ │ │ │號帳戶 │ │ │ ││ │ │其有24筆訂單未結將會扣│ │ │ │ ├───────┼─────────┼───────┤│ │ │款,需要取消24筆訂單云│ │ │ │ │106年7月3日 │桃園市○○區○○路│10,000元 ││ │ │云,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晚間7時32分許 │596 號1 樓萊爾富便│ │├──┼─────┼───────────┼───────┼──────────┼────────┼─────────┤ │利超商桃魏店 │ ││20 │潘月晏 │於106 年7 月3 日晚間6 │106年7月3日 │臺北市○○區○○街26│18,987元 │黃元君 │ │ │ ││ │(告訴人)│時31分許接獲詐騙電話,│晚間7時4分許 │號全家便利超商自動櫃│ │玉山銀行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郵局│ │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 │ │ │ ││ │ │人員,並訛稱因門市人員│ │ │ │號帳戶 │ │ │ ││ │ │操作錯誤,誤簽1 年扣款│ │ │ │ │ │ │ ││ │ │單,需要至自動櫃員提款│ │ │ │ │ │ │ ││ │ │機解除1 年期扣款云云,│ │ │ │ │ │ │ ││ │ │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 │ │ ││21 │劉夜蘭 │於106 年7 月3 日晚間7 │106年7月3日 │彰化市○○路○ 號玉山│29,985元 │黃元君 │ │ │ ││ │(告訴人)│時2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晚間7時28分許 │銀行自動櫃員提款機 │ │玉山銀行 │ │ │ ││ │ │住處接獲詐騙電話,詐欺│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集團成員佯稱係明洞國際│ │ │ │號帳戶 │ │ │ ││ │ │購物客服人員,並訛稱因│ │ │ │ │ │ │ ││ │ │會計人員記帳錯誤,造成│ │ │ │ │ │ │ ││ │ │分期轉帳付款續刷24期,│ │ │ │ │ │ │ ││ │ │需要至自動櫃員提款機取│ │ │ │ │ │ │ ││ │ │消分期轉帳付款24期云云│ │ │ │ │ │ │ ││ │ │,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 │ │├──┼─────┼───────────┼───────┼──────────┼────────┼─────────┼───────┼─────────┼───────┤│22 │張軒君 │於106 年7 月4 日晚間9 │106年7月4日 │高雄市○鎮區○○路 │49,985元 │丁光明 │106年7月4日 │桃園市○鎮區○○路│49,000元 ││ │(告訴人)│時4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晚間9時53分許 │152號網路匯款 │ │中華郵政 │晚間9時59分許 │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不詳地點接獲詐騙電話,│ │ │ │000-00000000000000│ │仔頂郵局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明洞│ │ │ │號帳戶 │ │ │ ││ │ │購物網站之人員,並訛稱├───────┼──────────┼────────┤ ├───────┼─────────┼───────┤│ │ │因工作人員之疏失,導致│106年7月4日 │高雄市○鎮區○○路15│29,985元 │ │106年7月4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帳戶將被分期付款扣款,│晚間10時12分許│7 號全家便利超商自動│ │ │晚間10時19分許│104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需要取消扣款云云,而致│ │櫃員提款機 │ │ │ │商 │ ││ │ │其陷於錯誤。 │ │ │ │ ├───────┼─────────┼───────┤│ │ │ │ │ │ │ │106年7月4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 │ │ │ │晚間10時20分許│104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 │ │ │ │ │ │商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4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 │ │ │ │晚間10時20分許│104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 │ │ │ │ │ │商 │ │├──┼─────┼───────────┼───────┼──────────┼────────┼─────────┼───────┼─────────┼───────┤│23 │張修瑟 │於106 年7 月6 日晚間10│106 年7 月6 日│不詳地點 │29,985元 │曾翰進 │106年7月6日 │桃園市○鎮區○○路│60,000元 ││ │ │時58分許前之某時許,在│晚間10時58分許│ │ │中華郵政 │晚間11時8分許 │山頂段296號平鎮山 │ ││ │ │不詳地點接獲詐騙電話,├───────┼──────────┼────────┤000-00000000000000│ │仔頂局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網路│106年7月6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號帳戶 │ │ │ ││ │ │購物客服人員,並訛稱因│晚間11時4分許 │ │ │ │ │ │ ││ │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要至├───────┼──────────┼────────┤ ├───────┼─────────┼───────┤│ │ │自動櫃員提款機操作云云│106年7月6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 │106年7月6日 │桃園市○鎮區○○路│30,000元 ││ │ │,而致其陷於錯誤。 │晚間11時9分許 │ │ │ │晚間11時13分許│山頂段296號平鎮山 │ ││ │ │ │ │ │ │ │ │仔頂局 │ ││ │ │ ├───────┼──────────┼────────┤ ├───────┼─────────┼───────┤│ │ │ │106年7月6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 │106年7月6日 │桃園市○○區○○路│30,000元 ││ │ │ │晚間11時14分許│ │ │ │晚間11時20分許│508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 ├───────┼──────────┼────────┤ ├───────┼─────────┼───────┤│ │ │ │106年7月6日 │不詳地點 │11,985元 │ │106年7月6日 │桃園市○○區○○路│12,000元 ││ │ │ │晚間11時36分許│ │ │ │晚間11時43分許│烏林段317 號統一便│ ││ │ │ │ │ │ │ │ │利超商百年店 │ ││ │ │ ├───────┼──────────┼────────┤ ├───────┼─────────┼───────┤│ │ │ │106年7月7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 │106 年7 月7 日│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凌晨0 時6分許 │ │ │ │凌晨0 時12分許│山頂段206 號統一便│ ││ │ │ │ │ │ │ │ │利超商鎮光店 │ ││ │ │ ├───────┼──────────┼────────┤ ├───────┼─────────┼───────┤│ │ │ │106年7月7日 │不詳地點 │29,985元 │ │106年7月7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凌晨0時11分許 │ │ │ │凌晨0時13分許 │山頂段206 號統一便│ ││ │ │ │ │ │ │ │ │利超商鎮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7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 │ │ │ │凌晨0時13分許 │山頂段206 號統一便│ ││ │ │ │ │ │ │ │ │利超商鎮光店 │ │├──┼─────┼───────────┼───────┼──────────┼────────┼─────────┼───────┼─────────┼───────┤│24 │邱威琦 │於106 年7 月8 日晚間9 │106年7月8日 │新北市○○區○○路33│29,985元 │吳春桃 │106年7月8日 │桃園市○鎮區○○路│59,000元 ││ │(告訴人)│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晚間10時2分許 │3 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 │中華郵政 │晚間10時11分許│120號平鎮南勢郵局 │ │○ ○ ○區○○路接獲詐騙電話,│ │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0│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MDMM├───────┼──────────┼────────┤號帳戶 ├───────┼─────────┼───────┤│ │ │D 之客服人員,並訛稱因│106年7月8日 │新北市○○區○○路 │29,985元 │ │106年7月8日 │桃園市○鎮區○○路│30,000元 ││ │ │內部電腦作業錯誤設定為│晚間10時29分許│305 巷口超商自動櫃員│ │ │晚間10時32分許│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經銷商,導致帳戶會自動│ │提款機 │ │ │ │仔頂郵局 │ ││ │ │扣款,需要由銀行人員取│ │ │ │ │ │ │ ││ │ │消扣款云云,而致其陷於│ │ │ │ │ │ │ ││ │ │錯誤。 │ │ │ │ │ │ │ │├──┼─────┼───────────┼───────┼──────────┼────────┼─────────┼───────┼─────────┼───────┤│25 │羅世修 │於106 年7 月8 日晚間10│106年7月8日 │雲林縣口湖統一便利超│29,985元 │吳春桃 │106年7月8日 │桃園市○鎮區○○路│59,000元 ││ │(告訴人)│時10分許,在不詳地點接│晚間10時10分許│商自動櫃員提款機 │ │中華郵政 │晚間10時11分許│120號平鎮南勢郵局 │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員佯稱將其存款誤設為分│ │ │ │號帳戶 ├───────┼─────────┼───────┤│ │ │期繳款,需要至自動櫃員│ │ │ │ │106年7月8日 │桃園市○鎮區○○路│30,000元 ││ │ │提款機操作,解除分期繳│ │ │ │ │晚間10時32分許│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款設定云云,而致其陷於│ │ │ │ │ │仔頂郵局 │ ││ │ │錯誤。 │ │ │ │ │ │ │ │├──┼─────┼───────────┼───────┼──────────┼────────┼─────────┼───────┼─────────┼───────┤│26 │李晨瑋 │於106 年7 月9 日下午5 │106年7月9日 │新北市○○區○○路17│29,985元 │盧少軒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56,000元 ││ │(告訴人)│時17分許,在不詳地點接│下午5 時53分許│9 號統一便利超商福德│ │臺灣銀行 │晚間6時5分許 │7 號臺灣銀行新明分│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門市自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號│ │行 │ ││ │ │員佯稱係購物網站人員,├───────┼──────────┼────────┤帳戶 │ │ │ ││ │ │並訛稱因誤以為其係經銷│106年7月9日 │新北市○○區○○路77│25,985元 │ ├───────┼─────────┼───────┤│ │ │商,將連續重複扣款20次│晚間6時2分許 │號全家便利超商三福門│ │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17,000元 ││ │ │,需要至自動櫃員提款機│ │市自動櫃員提款機 │ │ │晚間6時33分許 │2 段23巷1 號OK便利│ ││ │ │操作云云,而致其陷於錯│ │ │ │ │ │超商壢新店 │ ││ │ │誤。 │ │ │ │ │ │ │ │├──┼─────┼───────────┼───────┼──────────┼────────┼─────────┼───────┼─────────┼───────┤│27 │莊惠戎 │於106 年7 月9 日下午4 │106年7月9日 │高雄市○○區○○○路│26,123元 │盧少軒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4 分許,在其高雄市新│晚間6時34分許 │61號上海商業銀行自動│ │臺灣銀行 │晚間6時39分許 │112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區○○○路之居所接獲│ │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員│ │ │ │帳戶 ├───────┼─────────┼───────┤│ │ │佯稱係購物平臺之人員,│ │ │ │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6,000元 ││ │ │並訛稱因系統錯誤,導致│ │ │ │ │晚間6時39分許 │112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其變成高級會員,將遭定│ │ │ │ │ │ │ ││ │ │期扣款,需要至自動櫃員│ │ │ │ ├───────┼─────────┼───────┤│ │ │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而│ │ │ │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105元 ││ │ │致其陷於錯誤。 │ │ │ │ │晚間8時30分許 │山頂段296 號平鎮山│ ││ │ │ │ │ │ │ │ │仔頂郵局 │ │├──┼─────┼───────────┼───────┼──────────┼────────┼─────────┼───────┼─────────┼───────┤│28 │何芸萱 │於106 年7 月9 日晚間8 │106年7月9日 │宜蘭縣○○鎮○○路69│13,123元 │盧少軒 │106年7月9日 │桃園市○鎮區○○路│13,000元 ││ │(告訴人)│時32分許,在不詳地點接│晚間8時53分許 │號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提│ │臺灣銀行 │晚間9時4分許 │120號平鎮南勢郵局 │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款機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員佯稱係明洞國際公司人│ │ │ │帳戶 │ │ │ ││ │ │員,並訛稱因購物程序操│ │ │ │ │ │ │ ││ │ │作錯誤,導致訂購多筆訂│ │ │ │ │ │ │ ││ │ │單,需要至自動櫃員提款│ │ │ │ │ │ │ ││ │ │機取消訂單云云,而致其│ │ │ │ │ │ │ ││ │ │陷於錯誤。 │ │ │ │ │ │ │ │├──┼─────┼───────────┼───────┼──────────┼────────┼─────────┼───────┼─────────┼───────┤│29 │黃玟菘 │於106 年7 月9 日晚間8 │106年7月10日 │新北市○○區○○路2 │29,987元 │盧少軒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許,在其新北市永和區│凌晨0時5分許 │段316 號全家便利超商│ │中華郵政 │凌晨0 時11分許│529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光復街之居所接獲詐騙電│ │自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0│ │商 │ ││ │ │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 │ │ │號帳戶 ├───────┼─────────┼───────┤│ │ │露天網站客服通知,並訛│ │ │ │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9,000元 ││ │ │稱因賣家Hito誤用其姓名│ │ │ │ │凌晨0 時11分許│529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訂購12組健腹器,需要至│ │ │ │ │ │商 │ ││ │ │自動櫃員提款機終止合約├───────┼──────────┼────────┤ ├───────┼─────────┼───────┤│ │ │云云,而致其陷於錯誤。│106年7月10日 │新北市○○區○○路2 │29,985元 │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凌晨0時12分許 │段316 號全家便利超商│ │ │凌晨0 時16分許│烏林段317 號統一便│ ││ │ │ │ │自動櫃員提款機 │ │ │ │利超商 │ ││ │ │ │ │ │ │ ├───────┼─────────┼───────┤│ │ │ │ │ │ │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10,000元 ││ │ │ │ │ │ │ │凌晨0 時17分許│烏林段317 號統一便│ ││ │ │ │ │ │ │ │ │利超商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新北市○○區○○路1 │29,985元 │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凌晨0時36分許 │段15號國泰世華銀行自│ │ │凌晨0 時41分許│142號臺灣銀行 │ ││ │ │ │ │動櫃員提款機 │ │ ├───────┼─────────┼───────┤│ │ │ │ │ │ │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10,000元 ││ │ │ │ │ │ │ │凌晨0 時42分許│142號臺灣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新北市○○區○○路2 │29,985元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凌晨0時53分許 │段85號統一便利超商自│ │ │凌晨0時53分許 │202 號渣打國際商業│ ││ │ │ │ │動櫃員提款機 │ │ │ │銀行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10,000元 ││ │ │ │ │ │ │ │凌晨0時54分許 │202 號渣打國際商業│ ││ │ │ │ │ │ │ │ │銀行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新北市○○區○○路1 │30,000元 │黃高華 │106 年7 月10日│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凌晨1時5分許 │短15號國泰世華銀行自│ │第一銀行 │凌晨1時9分許 │39號寶來證券 │ ││ │ │ │ │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 │ │ │ │ │凌晨1時9分許 │39號寶來證券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15,000元 ││ │ │ │ │ │ │ │凌晨1時10分許 │39號寶來證券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900元 ││ │ │ │ │ │ │ │凌晨1時32分許 │151號郵局 │ │├──┼─────┼───────────┼───────┼──────────┼────────┼─────────┼───────┼─────────┼───────┤│30 │陳佳琪 │於106 年7 月10日晚間7 │106年7月10日 │臺南市○○區○○路3 │29,985元 │潘信江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21分許,在不詳地點接│晚間8時42分許 │段55之1 統一便利超商│ │中華郵政 │晚間8時49分許 │南勢二段1 號全家便│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新安順門市自動櫃員提│ │000-00000000000000│ │利超商南東店 │ ││ │ │員佯稱係MU專業服飾賣家│ │款機 │ │號帳戶 │ │ │ ││ │ │,並訛稱因其收貨時簽單│ │ │ │ │ │ │ ││ │ │錯誤,導致銀行以批發價│ │ │ │ │ │ │ ││ │ │扣款,需要至自動櫃員提│ │ │ │ ├───────┼─────────┼───────┤│ │ │款機操作云云,而致其陷│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19,000元 ││ │ │於錯誤。 │ │ │ │ │晚間8時50分許 │南勢二段1 號全家便│ │├──┼─────┼───────────┼───────┼──────────┼────────┼─────────┤ │利超商南東店 │ ││31 │林育賢 │於106 年7 月10日晚間8 │106年7月10日 │新竹縣○○鄉○○路3 │4,907元 │潘信江 │ │ │ ││ │(告訴人)│時27分許,在住處接獲詐│晚間8時21分許 │段331 號和美郵局之自│ │中華郵政 │ │ │ ││ │ │獲詐騙電話,詐欺集團成│ │湖山門市自動櫃員提款│ │000-00000000000000├───────┼─────────┼───────┤│ │ │員佯稱係HITO本舖人員,│ │機 │ │號帳戶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105元 ││ │ │並訛稱因誤訂1 筆799 元│ │ │ │ │晚間9時34分許 │山頂段1 巷2 號萊爾│ ││ │ │訂單,若不取消將會循環│ │ │ │ │ │富便利超商桃東店 │ ││ │ │扣款,需要至自動櫃員提│ │ │ │ │ │ │ ││ │ │款機操作云云,而致其陷│ │ │ │ │ │ │ ││ │ │於錯誤。 │ │ │ │ │ │ │ │├──┼─────┼───────────┼───────┼──────────┼────────┼─────────┼───────┼─────────┼───────┤│32 │黃至儀 │於106 年7 月10日晚間8 │106年7月10日 │彰化市全家便利超商卦│25,985元 │潘信江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21,000元 ││ │(告訴人)│時許,在彰化市○○路97│晚間9時40分許 │山門市自動櫃員提款機│ │中華郵政 │晚間9時44分許 │508 號龍潭烏林郵局│ ││ │ │巷97號2 樓接獲詐騙電話│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係韓│ │ │ │號帳戶 ├───────┼─────────┼───────┤│ │ │版衣物拍賣之人員,並訛│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3,000元 ││ │ │稱因錯誤訂購12筆訂單,│ │ │ │ │晚間9時45分許 │508 號龍潭烏林郵局│ ││ │ │需要至自動櫃員提款機操│ │ │ │ │ │ │ ││ │ │作取消云云,而致其陷於│ │ │ │ ├───────┼─────────┼───────┤│ │ │錯誤。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1,000元 ││ │ │ │ │ │ │ │晚間9時46分許 │508 號龍潭烏林郵局│ ││ │ │ │ │ │ │ │ │ │ │├──┼─────┼───────────┼───────┼──────────┼────────┼─────────┼───────┼─────────┼───────┤│33 │林子超 │於106 年7 月10日晚間7 │106年7月10日 │彰化縣○○鎮○○路5 │29,985元 │潘信江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告訴人)│時27分許,在住處接獲詐│晚間8時21分許 │段331 號和美郵局之自│ │中華郵政 │晚間8時26分許 │182號統一便利超商 │ ││ │ │騙電話,詐欺集團成員佯│ │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00├───────┼─────────┼───────┤│ │ │稱係HITO網拍賣家,並訛├───────┤ ├────────┤號帳戶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20,000元 ││ │ │稱因遭駭客惡意攻擊,導│106年7月10日 │ │14,915元 │ │晚間8時26分許 │182號統一便利超商 │ ││ │ │致其變成高級會員,需要│晚間8時24分許 │ │ │ ├───────┼─────────┼───────┤│ │ │至自動櫃員提款機操作云│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區○○路│4,000元 ││ │ │云,而致其陷於錯誤。 │ │ │ │ │晚間8時27分許 │182號統一便利超商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彰化縣○○鎮○○路2 │3,985元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20,000元 ││ │ │ │晚間8時39分許 │段557號 │ │ │晚間8時49分許 │南勢二段1 號全家便│ ││ │ │ │ │ │ │ │ │利超商南東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19,000元 ││ │ │ │ │ │ │ │晚間8時50分許 │南勢二段1 號全家便│ ││ │ │ │ │ │ │ │ │利超商南東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105元 ││ │ │ │ │ │ │ │晚間9時34分許 │山頂段1 巷2 號萊爾│ ││ │ │ │ │ │ │ │ │富便利超商桃東店 │ │├──┼─────┼───────────┼───────┼──────────┼────────┼─────────┼───────┼─────────┼───────┤│34 │楊英哲 │於106 年7 月17日中午12│106年7月17日 │臺中市○○區○○路35│18,000元 │曹啟榮 │106年7月17日 │桃園市○○區○○路│18,000元 ││ │(告訴人)│時許,在其臺中市清水區│中午12時18分許│之10號第一銀行之自動│ │臺灣銀行 │中午12時36分許│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 │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號│ │商桃翁店 │ ││ │ │網路,見詐欺集團成員於│ │ │ │帳戶 │ │ │ ││ │ │臉書之「台灣快樂購- 總│ │ │ │ │ │ │ ││ │ │團」社團刊登佯裝販售日│ │ │ │ │ │ │ ││ │ │立冷氣機而陷於錯誤,與│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買│ │ │ │ │ │ │ ││ │ │該冷氣機,匯款至詐欺集│ │ │ │ │ │ │ ││ │ │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 │ │ │ │ │ │ ││ │ │收到商品。 │ │ │ │ │ │ │ │├──┼─────┼───────────┼───────┼──────────┼────────┼─────────┼───────┼─────────┼───────┤│35 │林雨儂 │於106 年7 月16日上午11│106年7月17日 │臺北市○○區○○路4 │20,000元 │曹啟榮 │106年7月17日 │桃園市○○區○○路│18,000元 ││ │(告訴人)│時12分許,在其臺北市士│上午11時56分許│段280 號國泰醫院之自│ │臺灣銀行 │中午12時36分許│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區○○路○段○○巷○○弄│ │動櫃員提款機 │ │000-000000000000號│ │商桃翁店 │ ││ │ │19號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 │ │ │帳戶 │ │ │ ││ │ │網際網路,見詐欺集團成│ │ │ │ │ │ │ ││ │ │員於臉書之「桃園中壢區│ │ │ │ │ │ │ ││ │ │新品二手買賣區」社團刊│ │ │ │ │ │ │ ││ │ │登佯裝販售電視、冰箱及│ │ │ │ │ │ │ ││ │ │冷氣機而陷於錯誤,與詐│ │ │ │ │ │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買上│ │ │ │ │ │ │ ││ │ │開物品,匯款至詐欺集團│ │ │ │ │ │ │ ││ │ │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收│ │ │ │ │ │ │ ││ │ │到商品。 │ │ │ │ │ │ │ │├──┼─────┼───────────┼───────┼──────────┼────────┼─────────┼───────┼─────────┼───────┤│36 │傅家德 │於106 年7 月16日晚間11│106年7月17日 │網路銀行 │6,000元 │曹啟榮 │106年7月17日 │桃園市○○區○○路│18,000元 ││ │(告訴人)│時30分許,在其新北市三│上午11時42分許│ │ │臺灣銀行 │中午12時36分許│711 號萊爾富便利超│ ││ ○ ○○區○○路○段○○號20樓│ │ │ │000-000000000000號│ │商桃翁店 │ ││ │ │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帳戶 │ │ │ ││ │ │網路,見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17日 │網路銀行 │6,000元 │ │ │ │ ││ │ │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佯裝販│上午11時44分許│ │ │ │ │ │ ││ │ │售樂高Lego42030 遙控沃│ │ │ │ │ │ │ ││ │ │倫裝載機、樂高Lego9398│ │ │ │ │ │ │ ││ │ │遙控越野車而陷於錯誤,│ │ │ │ │ │ │ ││ │ │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欲購│ │ │ │ │ │ │ ││ │ │買上開物品,匯款至詐欺│ │ │ │ │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 │ │ │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 │ │└──┴─────┴───────────┴───────┴──────────┴────────┴─────────┴───────┴─────────┴───────┘附表二┌──┬────────────────┬──────────┐│編號│宣告刑 │相關犯罪事實 │├──┼────────────────┼──────────┤│ 1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3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4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5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5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6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7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7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8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9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0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參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1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2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3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3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4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5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6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6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7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7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18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9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9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0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1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1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2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2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玖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3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3 ││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玖拾參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4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5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6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6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7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7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零陸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28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9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9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壹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0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玖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1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1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2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3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3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4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5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6 │陳宥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6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附表三┌──┬────────────────┬──────────┐│編號│宣告刑 │相關犯罪事實 │├──┼────────────────┼──────────┤│ 1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3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4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4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5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5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6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6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7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7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8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9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9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玖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0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壹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1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12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3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3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4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5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6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6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17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7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18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19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19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20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1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1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2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3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3 ││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24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5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6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6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27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7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8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8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29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29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30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31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1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32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2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3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3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捌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4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4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5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5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36 │鄧名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6 ││ │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附表四┌──┬────────┬─────────────┬─────────────┐│編號│犯罪事實 │被告陳宥騰之犯罪所得(新臺│被告鄧名敦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1 │附表一編號1 │88,955×5%=4,448 (28,985│88,955×2%=1,779 (28,985││ │ │+29,985+29,985=88,955) │+29,985+29,985=88,955) │├──┼────────┼─────────────┼─────────────┤│ 2 │附表一編號2 │10,324×5% = 516 │10,324×2% = 206 │├──┼────────┼─────────────┼─────────────┤│ 3 │附表一編號3 │14,000+12,000+8,000+8,000 │14,000+12,000+8,000+8,000 ││ │ │=42,000 │=42,000 ││ │ │4,000÷42000= 0.1(小數點 │4,000 ÷42000= 0.1(小數點││ │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14,000×0.1 ×5% = 70 │14,000×0.1×2% = 28 │├──┼────────┼─────────────┼─────────────┤│ 4 │附表一編號4 │14,000+12,000+8,000+8,000 │14,000+12,000+8,000+8,000 ││ │ │=42,000 │=42,000 ││ │ │4,000÷42000= 0.1(小數點 │4,000÷42000= 0.1(小數點 ││ │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12,000×0.1×5% = 60 │12,000×0.1×2% =24 │├──┼────────┼─────────────┼─────────────┤│ 5 │附表一編號5 │14,000+12,000+8,000+8,000 │14,000+12,000+8,000+8,000 ││ │ │=42,000 │=42,000 ││ │ │4,000÷42000= 0.1(小數點 │4,000÷42000= 0.1(小數點 ││ │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8,000×0.1×5% = 40 │8,000×0.1×2% = 16 │├──┼────────┼─────────────┼─────────────┤│ 6 │附表一編號6 │14,000+12,000+8,000+8,000 │14,000+12,000+8,000+8,000 ││ │ │=42,000 │=42,000 ││ │ │4,000÷42000= 0.1(小數點 │4,000÷42000= 0.1(小數點 ││ │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8,000×0.1×5% = 40 │8,000×0.1×2% = 16 │├──┼────────┼─────────────┼─────────────┤│ 7 │附表一編號7 │10,000×5% = 500 │10,000×2% = 200 ││ │ │ │ │├──┼────────┼─────────────┼─────────────┤│ 8 │附表一編號8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9 │附表一編號9 │29,987×5% = 1,499 │29,987×2% = 600 ││ │ │15,123×5% = 756 │15,123×2% = 302 ││ │ │1,499+756 =2,255 │600+302 = 902 │├──┼────────┼─────────────┼─────────────┤│10 │附表一編號10 │28,985+985= 29,970 │28,985+985= 29,970 ││ │ │29,000÷29,970 = 0.97 (小│29,000÷29,970 = 0.97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8,985×0.97×5% = 1,406 │28,985×0.97×2% = 562 ││ │ │985×0.97×5% = 48 │985×0.97×2% =19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1,406+48+1,499= 2,953 │562+19+600 = 1,181 │├──┼────────┼─────────────┼─────────────┤│11 │附表一編號11 │4,000×5% = 200 │4,000×2% = 80 │├──┼────────┼─────────────┼─────────────┤│12 │附表一編號12 │7,015×5% = 351 │7,015×2% = 140 │├──┼────────┼─────────────┼─────────────┤│13 │附表一編號13 │8,000×5% = 400 │8,000×2% = 160 │├──┼────────┼─────────────┼─────────────┤│14 │附表一編號14 │8,000×5% = 400 │8,000×2% = 160 │├──┼────────┼─────────────┼─────────────┤│15 │附表一編號15 │6,000×5% = 300 │6,000×2% = 120 │├──┼────────┼─────────────┼─────────────┤│16 │附表一編號16 │4,000×5% = 200 │4,000×2% = 80 │├──┼────────┼─────────────┼─────────────┤│17 │附表一編號17 │4,000×5% = 200 │4,000×2% = 80 │├──┼────────┼─────────────┼─────────────┤│18 │附表一編號18 │29,985+6,824+19,002+29,985│29,985+6,824+19,002+29,985││ │ │= 85,781 │= 85,781 ││ │ │30,000÷85,781 = 0.35 (小│30,000÷85,781 = 0.35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9,985×0.35×5% = 525 │29,985×0.35×2% = 210 │├──┼────────┼─────────────┼─────────────┤│19 │附表一編號19 │29,985+6,824+19,002+29,985│29,985+6,824+19,002+29,985││ │ │= 85,781 │= 85,781 ││ │ │30,000÷85,781 = 0.35 (小│30,000÷85,781 = 0.35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6,824 ×0.35×5% = 119 │6,824 ×0.35×2% = 48 │├──┼────────┼─────────────┼─────────────┤│20 │附表一編號20 │29,985+6,824+19,002+29,985│29,985+6,824+19,002+29,985││ │ │= 85,781 │= 85,781 ││ │ │30,000÷85,781 = 0.35 (小│30,000÷85,781 = 0.35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19,002×0.35×5% = 333 │19,002×0.35×2% = 133 │├──┼────────┼─────────────┼─────────────┤│21 │附表一編號21 │29,985+6,824+19,002+29,985│29,985+6,824+19,002+29,985││ │ │= 85,781 │= 85,781 ││ │ │30,000÷85,781 = 0.35 (小│30,000÷85,781 = 0.35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9,985×0.35×5% = 525 │29,985×0.35×2% = 210 │├──┼────────┼─────────────┼─────────────┤│22 │附表一編號22 │49,985×5% = 2,499 │49,985×2% = 1,00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499+1,499 = 3,998 │1,000+600 = 1,600 │├──┼────────┼─────────────┼─────────────┤│23 │附表一編號23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11,985×5% = 599 │11,985×2% = 24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1,499+1,499+1,499+1,499 │600+600+600+600+240+600 ││ │ │+599+1,499+1,499 = 9,593 │+600 = 3,840 │├──┼────────┼─────────────┼─────────────┤│24 │附表一編號24 │29,985+29,985+29,985 │29,985+29,985+29,985 ││ │ │= 89,955 │= 89,955 ││ │ │89,000÷89,955 = 0.99 (小│89,000÷89,955 = 0.99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9,985×0.99×5% = 1,484 │29,985×0.99×2% = 594 ││ │ │29,985×0.99×5% = 1,484 │29,985×0.99×2% = 594 ││ │ │1,484+1,484 = 2,968 │594+594 = 1,188 │├──┼────────┼─────────────┼─────────────┤│25 │附表一編號25 │29,985+29,985+29,985 │29,985+29,985+29,985 ││ │ │= 89,955 │= 89,955 ││ │ │89,000÷89,955 = 0.99 (小│89,000÷89,955 = 0.99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9,985×0.99×5% = 1,484 │29,985×0.99×2% = 594 │├──┼────────┼─────────────┼─────────────┤│26 │附表一編號26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25,985×5% = 1,299 │25,985×2% = 520 ││ │ │1,499+1,299 = 2,798 │600+520 = 1,120 │├──┼────────┼─────────────┼─────────────┤│27 │附表一編號27 │26,105÷26,123= 1 (小數點│26,105÷26,123= 1 (小數點││ │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6,123×1 ×5% = 1,306 │26,123×1 ×2% = 522 │├──┼────────┼─────────────┼─────────────┤│28 │附表一編號28 │13,000÷13,123 = 0.99 (小│13,000÷13,123 = 0.99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13,123×0.99×5% = 650 │13,123×0.99×2% = 260 │├──┼────────┼─────────────┼─────────────┤│29 │附表一編號29 │29,000÷29,987 = 0.97 (小│29,000÷29,987 = 0.97 (小││ │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9,987×0.97×5% = 1,454 │29,987×0.97×2% = 582 ││ │ │29,985×5% = 1,499 │29,985 ×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 ×2% = 600 ││ │ │29,985×5% = 1,499 │29,985 ×2% = 600 ││ │ │30,000×5% = 1,500 │30,000×2% = 600 ││ │ │1,454+1,499+1,499+1,499 │582+600+600+600+600 ││ │ │+1,500= 7,451 │= 2,982 │├──┼────────┼─────────────┼─────────────┤│30 │附表一編號30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31 │附表一編號31 │4,907×5% = 245 │4,907×2% = 98 │├──┼────────┼─────────────┼─────────────┤│32 │附表一編號32 │25,000÷25,985=0.96 (小數│25,000÷25,985=0.96 (小數││ │ │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 │ │25,985×0.96×5% = 1,247 │25,985×0.96×2% = 499 │├──┼────────┼─────────────┼─────────────┤│33 │附表一編號33 │29,985×5% = 1,499 │29,985×2% = 600 ││ │ │14,915×5% = 746 │14,915×2% = 298 ││ │ │3,985×5% = 199 │3,985×2% = 80 ││ │ │1,499+746+199 = 2,444 │600+298+80 = 978 │├──┼────────┼─────────────┼─────────────┤│34 │附表一編號34 │18,000+20,000+6,000+6,000 │18,000+20,000+6,000+6,000 ││ │ │= 50,000 │= 50,000 ││ │ │18,000÷50,000 = 0.36 │18,000÷50,000 = 0.36 ││ │ │18,000×0.36×5% = 324 │18,000×0.36×2% = 130 │├──┼────────┼─────────────┼─────────────┤│35 │附表一編號35 │18,000+20,000+6,000+6,000 │18,000+20,000+6,000+6,000 ││ │ │= 50,000 │= 50,000 ││ │ │18,000÷50,000 = 0.36 │18,000÷50,000 = 0.36 ││ │ │20,000×0.36×5% = 360 │20,000×0.36×2% = 144 │├──┼────────┼─────────────┼─────────────┤│36 │附表一編號36 │18,000+20,000+6,000+6,000 │18,000+20,000+6,000+6,000 ││ │ │= 50,000 │= 50,000 ││ │ │18,000÷50,000 = 0.36 │18,000÷50,000 = 0.36 ││ │ │6,000+6,000 = 12,000 │6,000+6,000 = 12,000 ││ │ │12,000×0.36×5% = 216 │12,000×0.36×2% = 86 │└──┴────────┴─────────────┴─────────────┘附表五┌──┬───────┬───────────┬────────┬──────────┐│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之人頭帳戶 ││ │ │ │(新臺幣) │ │├──┼───────┼───────────┼────────┼──────────┤│ 1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3 段│20,000元 │潘信江 ││ │晚間7時47分許 │93號全家便利超商 │ │中華郵政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2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3 段│10,000元 │ ││ │晚間7時48分許 │93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 3 │106年7月10日 │桃園市○鎮區○○路2 段│11,000元 │ ││ │晚間8時2分許 │59號平鎮北勢郵局 │ │ │└──┴───────┴───────────┴────────┴──────────┘附表六┌──┬─────┬────────────┬───────┬───────┬─────────┬──────────┐│編號│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地點 │匯入帳號 ││ │ │ │ │(新臺幣) │ │(人頭帳戶) │├──┼─────┼────────────┼───────┼───────┼─────────┼──────────┤│ 1 │曾家婕 │於106 年7 月1 日晚間7 時│106年7月1日 │9,985元 │新北市○○區○○路│陳孝忠 ││ │ │17分許,在其新北市土城區│晚間9時33 分許│ │2 段304 號中國信託│中華郵政 ││ │ │之住處接獲詐騙電話,詐欺│ │ │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集團成員佯稱係momo合作廠│ │ │ │號帳戶 ││ │ │商之行銷人員,並訛稱因會│ │ │ │ ││ │ │計失誤導致變成購買20組,│ │ │ │ ││ │ │復佯稱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 │之客服人員,且訛稱需要重│ │ │ │ ││ │ │整帳戶,需要將金錢匯款至│ │ │ │ ││ │ │指定之帳戶云云,而致其陷│ │ │ │ ││ │ │於錯誤。 │ │ │ │ │├──┼─────┼────────────┼───────┼───────┼─────────┼──────────┤│ 2 │吳○瑜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106年7月2日 │8,000元 │網路匯款 │張家興 ││ │ │許,在住處以不詳設備連結│下午4 時19分許│ │ │臺灣土地銀行 ││ │ │網際網路,見詐欺集團成員│ │ │ │000-000000000000 ││ │ │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裝販│ │ │ │號帳戶 ││ │ │售行動電話iPhone而陷於錯│ │ │ │ ││ │ │誤,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 │ │ │ ││ │ │軟體Line聯繫,匯款至詐欺│ │ │ │ ││ │ │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 │ │ │ ││ │ │收到商品。 │ │ │ │ │├──┼─────┼────────────┼───────┼───────┼─────────┼──────────┤│ 3 │邱佩如 │於106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106年7月2日 │4,000元 │網路匯款 │張家興 ││ │ │9 分許前之某時許,在不詳│下午3 時10分許│ │ │臺灣土地銀行 ││ │ │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 │ │ │000-000000000000 ││ │ │路,見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 │ │ │號帳戶 ││ │ │網站佯裝販售韓星見面會之│ │ │ │ ││ │ │門票而陷於錯誤,與詐欺集│ │ │ │ ││ │ │團成員聯繫,匯款至詐欺集│ │ │ │ ││ │ │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未收│ │ │ │ ││ │ │到商品。 │ │ │ │ │├──┼─────┼────────────┼───────┼───────┼─────────┼──────────┤│ 4 │陳光竣 │於106 年7 月17日下午4 時│106年7月17日 │29,989元 │花蓮縣○○鄉○○路│曾啟榮 ││ │ │15分許,於不詳地點接獲詐│下午5時39分許 │ │一段48號 │臺灣銀行 ││ │ │騙電話,詐欺集團成員佯稱│ │ │ │000-000000000000 ││ │ │係露天網站客服人員,並訛│ │ │ │號帳戶 ││ │ │稱因人員設定錯誤會扣款12│ │ │ │ ││ │ │次,需要至郵局櫃檯或自動│ │ │ │ ││ │ │櫃員提款機操作云云,而致│ │ │ │ ││ │ │其陷於錯誤。 │ │ │ │ │├──┼─────┼────────────┼───────┼───────┼─────────┼──────────┤│ 5 │江秉融 │於106 年7 月17日中午12時│106年7月17日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曾啟榮 ││ │ │10分許,在其住處以行動電│中午12時59分許│ │117號 │臺灣銀行 ││ │ │話連結網際網路,見詐欺集│ │ │ │000-000000000000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佯裝│ │ │ │號帳戶 ││ │ │販售i Phone 6 Plus而陷於│ │ │ │ ││ │ │錯誤,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 │ │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匯款至詐│ │ │ │ ││ │ │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後,卻遲│ │ │ │ ││ │ │未收到商品。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