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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文忠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3469 號、108 年度偵字第334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文忠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劉文忠明知除有特別規定或係經公告不列管之農藥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輸入農藥,竟與林煜傑(檢察官另案通緝中)及某居住在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劉敏」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非法輸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進口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某不詳時間,先由林煜傑與「劉敏」在大陸地區接洽如附表「農藥有效成分」欄所示偽農藥賽滅淨、葉枯唑、亞滅培之進口事宜,並由林煜傑向劉文忠聯繫約定以每月給予新臺幣(下同)5 萬元為代價,由劉文忠在臺灣接應林煜傑自大陸地區輸入上開農藥之收取事宜,另由劉文忠承租位在雲林縣斗六市○○○段○○○○段地號331 號土地上鐵皮倉庫,以供其在該倉庫內儲藏、分裝輸入之農藥。旋即林煜傑分別於如附表「進口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各編號「納稅義務人」欄所示之名義,利用不知情之運送業者以空運快遞方式,分別將上開偽農藥自大陸地區輸入來臺。嗣因如附表「農藥有效成分」欄所示之偽農藥輸入我國後,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人員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檢查時察覺有異而當場查扣送驗,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據以認定被告劉文忠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第

286 頁),核與證人李東興警詢中之證述(106 偵3508卷第10-11 頁)、證人張展維警詢中之證述(106 偵3508卷第13-14 頁背面)、證人戴春國警詢中之證述(106 偵12897 卷第20-21 頁、106 偵卷12895 第19-20 頁、106 偵卷12896卷第16-17 頁)、證人于櫻銘警詢中之證述(106 偵卷1289

4 卷第18-19 頁)、證人葉琇貞警詢中之證述(106 偵卷12

894 卷第21-21 頁背面)、證人溫志揚於內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證述(106 偵卷12894 卷第24-24 頁背面)、證人張雅雪於臺北關之證述(106 偵卷12895 第22-23 頁)相符,並有如附表「查扣暨鑑定相關資料」欄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從而,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本案成立共同輸入偽農藥犯行之說明:㈠按刑法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

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3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6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為林煜傑收取其所安排自大陸

地區寄送來臺之貨物,並因此自林煜傑處收取相關報酬,且知悉為林煜傑所收取者即為農藥一節,業經被告於審理中供承在卷(訴字卷第286 頁),足見被告當係明知林煜傑係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藥來臺,被告當明知本案犯罪計畫內容;且若無人為林煜傑、「劉敏」在臺灣接應、收取農藥事宜,構成將偽農藥輸入臺灣之渠道,林煜傑、「劉敏」亦不可能單方將偽農藥寄送至臺灣,本案輸入偽農藥之整體犯罪計畫當無從推展。從而,被告與林煜傑、「劉敏」就本案輸入偽農藥犯行確有犯意聯絡,且具備行為分擔,該當共同正犯。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稱:被告僅係參與林煜傑將偽農藥輸入臺灣既遂後之載運、分裝、儲藏犯行,並未參與輸入行為等語,尚難憑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本案如附表所示農藥,經鑑驗含有亞滅培、賽滅淨、葉枯唑之農藥有效成分,已說明如前,是被告與林煜傑、「劉敏」共同以空運快遞方式將上開農藥自大陸地區運輸來臺,自屬輸入農藥。是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輸入偽農藥罪。

二、被告與林煜傑、「劉敏」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運送業者為上開犯行,則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所示先後數次之輸入行為,係於不同進口日期自大陸地區輸入偽農藥,時間上已有區隔,行為亦屬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所定農藥管理制度,為牟己利與林煜傑、「劉敏」共同輸入本案之偽農藥,足生損害於海關人員對於輸入物品管理之正確性,對於國家就農藥管理秩序之建立及維持,影響非輕,應予非難;惟衡酌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訴字卷第287 頁),本案之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量刑意見(訴字卷第288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含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㈠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案被告所為犯行之沒收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農藥管理法於96年7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

法刪除原刑事沒收規定,於同法第55條就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原料、器械等有相關沒入之規定,該條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並配合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是就本案附表所示偽農藥,其沒入之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本院自不得於判決內諭知沒收。

㈢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係每月5 萬元一節,業經被告於審理中

陳述明確(訴字卷第285 頁),而被告於105 年7 月之犯罪所得業經另案宣告沒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判決書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訴字卷第203 頁),爰就被告於105年8月、9月之犯罪所得共計10萬元宣告沒收,併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 項、第5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崔秉君、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法 官 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農藥管理法第47條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進口日期 │農藥有效成分│重量 │納稅義務人 │查扣暨鑑定相關資料 ││ │ │ │(淨重) ├──────┤ ││ │ │ │ │申報貨物名稱│ ││ │ │ │ ├──────┤ ││ │ │ │ │申報單編號 │ │├──┼───────┼──────┼─────┼──────┼──────────┤│1 │105年7月31日 │賽滅淨 │24.5公斤 │高怡禎 │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 │(偽農藥) │ ├──────┤ 報單各1份(106偵12││ │ │ │ │衣物 │ 557卷第9頁;106偵1││ │ │ │ ├──────┤ 2896卷第9頁) ││ │ │ │ │CX057106M957│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葉枯唑 │24.4公斤 │高怡禎 │ 筆錄各1份(106偵12││ │ │(偽農藥) │ ├──────┤ 557卷第10頁;106偵││ │ │ │ │擺件 │ 12896卷第10頁) ││ │ │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 │ │ │CX057109M305│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 │ │ │ │ 5年12月21日藥試殘 ││ │ │ │ │ │ 字第1052621395號、││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 │ │ │ │ │ 各1份(106偵12557 ││ │ │ │ │ │ 卷第11至12頁;106 ││ │ │ │ │ │ 偵12896卷第11至12 ││ │ │ │ │ │ 頁) ││ │ │ │ │ │④貨物照片4 張(106 ││ │ │ │ │ │ 偵12557 卷第14頁、││ │ │ │ │ │ 106 偵12896 卷第13││ │ │ │ │ │ -14 頁) ││ │ ├──────┼─────┼──────┼──────────┤│ │ │葉枯唑 │24.4公斤 │張雅雪 │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 │(偽農藥) │ ├──────┤ 報單各1份(106偵12││ │ │ │ │飾品 │ 895卷第9頁;106偵 ││ │ │ │ ├──────┤ 12897卷第9頁) ││ │ │ │ │CX057109M307│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賽滅淨 │24.5公斤 │張雅雪 │ 筆錄各1份(106偵12││ │ │(偽農藥) │ ├──────┤ 895卷第10頁;106偵││ │ │ │ │衣 │ 12897卷第10頁) ││ │ │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 │ │ │CX057106M959│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 │ │ │ │ 5年12月21日藥試殘 ││ │ │ │ │ │ 字第1052621393號、││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 │ │ │ │ │ 各1份(106偵12895 ││ │ │ │ │ │ 卷第11至12 頁;106││ │ │ │ │ │ 偵12897卷第11至12 ││ │ │ │ │ │ 頁) ││ │ │ │ │ │④貨物照片4張(106偵││ │ │ │ │ │ 12895卷第14頁;106││ │ │ │ │ │ 偵12897 卷第13-14 ││ │ │ │ │ │ 頁) │├──┼───────┼──────┼─────┼──────┼──────────┤│2 │105年8月1日 │賽滅淨 │24.5公斤 │高怡禎 │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 │(偽農藥) │ ├──────┤ 報單各1份(106偵35││ │ │ │ │物料 │ 08卷第23、24頁)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CX057106M968│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筆錄各1份(106偵35││ │ │葉枯唑 │24.5公斤 │高怡禎 │ 08卷第25、26頁) ││ │ │(偽農藥)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 │ │ │materiel │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 │ │ ├──────┤ 5年9月23日藥試殘字││ │ │ │ │CX057106M969│ 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 │ │ │ │ │ 各1份(106偵3508卷││ │ │ │ │ │ 第27至29頁) ││ │ │ │ │ │④貨物照片6張(106偵││ │ │ │ │ │ 3508卷第30、31頁)││ │ ├──────┼─────┼──────┼──────────┤│ │ │葉枯唑 │24.5公斤 │張雅雪 │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 │(偽農藥) │ ├──────┤ 報單各1份(106偵35││ │ │ │ │塗料 │ 08卷第39頁) ││ │ │ │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CX057106M970│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 │ 筆錄各1份(106偵35││ │ │ │ │ │ 08卷第40頁) ││ │ │ │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 │ │ │ │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 │ │ │ │ 5年9月23日藥試殘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 │ │ │ │ │ 檢附之檢驗結果報告││ │ │ │ │ │ 各1份(106偵3508卷││ │ │ │ │ │ 第42至43頁) ││ │ │ │ │ │④貨物照片2張(106偵││ │ │ │ │ │ 3508卷第41頁) │├──┼───────┼──────┼─────┼──────┼──────────┤│3 │105年9月27日 │亞滅培 │25公斤 │HUANG YU │①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 │(偽農藥) │ │TUNG │ 報單1份(106偵1289││ │ │ │ ├──────┤ 4卷第10頁) ││ │ │ │ │BOARD │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 │ │ │CX050A4E0292│ 筆錄1份(106偵1289││ │ │ │ │ │ 4卷第11頁) ││ │ │ │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 │ │ │ │ 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0││ │ │ │ │ │ 5年12月21日藥試殘 ││ │ │ │ │ │ 字第1052621397號函││ │ │ │ │ │ 暨檢附之檢驗結果報││ │ │ │ │ │ 告1份(106偵12894 ││ │ │ │ │ │ 卷第12頁) ││ │ │ │ │ │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 │ │ │ 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 │ │ │ │ │ 答覆聯絡單1份(106││ │ │ │ │ │ 偵12894卷第35頁) ││ │ │ │ │ │⑤貨物照片6 張。(10││ │ │ │ │ │ 6 偵12894 卷第14頁││ │ │ │ │ │ )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