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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盈錝

王文發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日期民國1092年月26日,應更正為民國109 年2 月29日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2414 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其犯罪日期「民國1092年月26日」應為「民國109 年2月29日」之誤寫,並經檢察官以110 年執聲字第1651號聲請裁定更正之聲請書敘明在卷。茲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之上開起訴書確有如上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張博鈞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中 華 民 國 11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