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小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小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小雅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能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犯罪所得,並利用轉帳、提領等方式,致偵查機關及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提供金融帳戶作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1月11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號之7-11超商,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等4 組帳戶之提款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賴建宏」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之人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為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而涉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安渝、何思慧、證人即被害人黃慧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詐騙金額明細附表、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9 大智通字第16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存簿交易明細、存款帳戶查詢截圖、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台銀活期儲蓄存款/ 活期存款存簿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盟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帳戶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6264750 號函暨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2 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029號函暨附件、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30日儲字第1090104917號函暨附件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上開4 個帳戶均係其所申辦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在網路上找貸款,之後有一個叫「林彥廷」的人用LINE跟我聯絡,我先給他資料審核,後來他跟我說我可以辦貸款,然後問我有沒有戶頭,我說有4 個,因為他說我的資料不容易過件,要幫我美化我的帳戶,我也不清楚他要怎麼美化,他就叫我把我的提款卡寄過去給他,因為他要美化帳戶,之後會還給我,我的4 個帳戶之前是網路拍賣做為轉帳用的,另外郵局帳戶在我交出去當時還有在作為請領育兒津貼補助使用,我沒有問他美化帳戶跟提款卡有什麼關係就先寄過去,當時沒有想那麼多,後來隔幾天,「林彥廷」叫我去刷帳戶存摺,我才發現我的存摺沒辦法刷,帳戶被凍結,我就去問「林彥廷」為什麼會這樣,他說因為他們的代書表示我的帳戶是被他們公司美化過的,所以要我交保證金證明帳戶裡面的錢是我自己本人的,故叫我匯保證金給他,我先後匯了兩筆
1 萬元,總共2 萬元,匯到「林彥廷」提供的帳號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申設上開中國信託帳戶、郵局帳戶、國泰帳戶及玉山帳戶,並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前揭時間以上開方式寄送予「賴建宏」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109 年度偵字第11032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3至19、253 至254 頁;109 年度金訴字第
109 號卷,下稱金訴字卷,第249 至253 、471 至477 頁),嗣詐騙集團之人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等事實,亦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安渝、何思慧、證人即被害人黃慧琳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在卷(偵字卷,第63至65、73至79、
107 至109 、111 至113 頁),並有詐騙金額明細附表、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9 大智通字第16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存簿交易明細、存款帳戶查詢截圖、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台銀活期儲蓄存款/ 活期存款存簿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盟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帳戶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6264750 號函暨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 年2 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029號函暨附件、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30日儲字第1090104917號函暨附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0日儲字第1090902129號函暨附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1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81996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006835號函暨附件、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11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43009號函暨附件(偵字卷,第27、43至45、71、81至83、85、87、89、91、93、95至97、99至101 、133 至
135 、137 、151 至153 、159 至161 、163 至175 、177至182 、223 至227 、259 至264 頁;金訴字卷,第91至
187 、189 至225 、227 至238 頁)在卷可稽。基此,被告申設之上開帳戶資料,確已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告訴人、被害人匯款使用之工具,堪以認定。
㈡、被告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稱:我係因上網找尋借貸管道,方與「林彥廷」聯繫,而因聽信對方之說法,始將前開4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對方等語(偵字卷,第13至19、253 至254 頁;金訴字卷,第249 至253、471 至477 頁),參以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確有LINE暱稱為「林彥廷」之人與被告進行對話,而觀諸LINE對話紀錄內容略以:「(林彥廷):我先把資料送評估。評估出來會馬上與你聯繫。(簡小雅):好的麻煩您了。(林彥廷):我稍等去拿妳的資料。評估快好了。(簡小雅):什麼資料???(林彥廷)評估的資料。(簡小雅):需要什麼。(林彥廷):等評估出來我在跟妳告知。(簡小雅)嗯嗯。(林彥廷):估過了。公司可以承接。(簡小雅):那什麼時候要來拿資料。……(林彥廷):方便通話嗎。要跟妳告知辦件流程。(簡小雅):等等。(林彥廷):好。公司確定可以承接的。姐就別在外面借了。(簡小雅):好。(林彥廷):姐這是公司的委託代辦書。妳在看一下合約內容。……(林彥廷):還是禮拜一跟妳聯繫講解流程?(簡小雅):不好意思也。(林彥廷):公司確定可以承接的。姐就別在外面借了。(簡小雅):好。啊~對想起來了。10萬實拿多少??(林彥廷):我們會收取代辦費五千塊。貸款總金額的5 %。等於五千。(簡小雅):先收還是?(林彥廷):所以妳會拿到9 萬5 。沒有。確實領到貸款才需要支付。(簡小雅):了解。……(簡小雅):你說今天需要7-11 機台操作的是什麼?(林彥廷):關係雅姐到711 跟我說。我在交妳。……(簡小雅):資料影本是拍照給你還是傳真?(林彥廷):影本到時會麻煩雅姐一樣用寄。……(林彥廷):需要雅姐影印妳的雙證件正反面。玉山,中信,國泰,郵局這四家的存摺封面影印本(看的到帳戶人名分行的那面)。(簡小雅):健保卡就不用背面了吧?(林彥廷):然後記得攜帶這四家的提款卡因為到時會麻煩雅姐幫我查詢餘額拍照傳賴紿我。……(林彥廷):賴建宏。……(林彥廷):雅姐主管已經蓋章完了。我儘快趕禮拜五。資料代書收到會馬上跟妳通知。(簡小雅):謝謝你。(林彥廷):我也要謝謝雅姐給我業績。……(簡小雅):我的資料有收到了嗎?(林彥廷):雅姐資料已經到711 了代書目前在忙晚點會去取。取了會跟妳告知的。(簡小雅):哈囉。程序跑到哪裡了??……」等情,此有被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參(金訴字卷,第263 至315 頁)。觀之上開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先向「林彥廷」確認是否能貸得款項,而經「林彥廷」告知可以協助被告貸得款項,被告復就貸款之金額、條件等事項與「林彥廷」確認,而「林彥廷」再要求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件影本,並要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至便利商店寄送給「賴建宏」,而被告亦均遵照「林彥廷」之指示,將金融帳戶存摺、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拍照以LINE傳送與「林彥廷」,且更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被告指定之「賴建宏」,復有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
9 大智通字第16號函(偵字卷,第27頁)可佐,足見被告所述其是為欲向「林彥廷」借款方聽從「林彥廷」指示為上開交付帳戶金融卡之等情,並非子虛烏有之事。
㈢、再者,稽諸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簡小雅):我的郵局中信帳戶被凍結是怎麼了?(林彥廷):代書備案。先凍結。不然被金管局查帳下去會被告偽造文書。所以我才問雅姐看能不能趕緊做這個合約書出來。(簡小雅):我剛剛問都沒人願意借。(林彥廷):暈倒。(簡小雅):而且剛剛是我媽幫我跑銀行刷本才發現被凍結,我媽懷疑我借帳戶給人當人頭。(林彥廷):本子在妳身上。怎麼當人頭。(簡小雅):行員跟我媽這樣講。(林彥廷):無言。行員在亂講。(簡小雅):我媽現在一直問,我都不知道怎麼說。你們之前借款有這樣麻煩嗎?我現在這邊借不到我該怎麼辦?(林彥廷):雅姊都問不到嗎?(簡小雅):嗯嗯。能問的都問了,他們都說不方便。我跟你說我盡力了,我身邊能打能問能借的都全部問過了,可是沒有人願意借我。……(簡小雅):求求你一定要幫幫我,千萬不能讓我的帳戶出問題。(林彥廷):雅姐我也盡量借了。(簡小雅):我有在打一些電話。可是還是沒人願意借。……(林彥廷):雅姐我這目前也還湊不到。(簡小雅):那怎麼辦??(林彥廷):主要是雅姐你那都湊不到。(簡小雅):我是真沒辦法了。唉總不能在去外面借還籌吧?你盡量籌看看能不能籌到1 萬。這邊也想想辦法。(林彥廷):好。(簡小雅):假如我籌到了,要怎麼拿給你??我的帳戶全部被凍結。(林彥廷):姐你籌到的話錢先放身上。……(簡小雅):那我今天這樣有辦法旱到錢嗎?(林彥廷):有。……(簡小雅):帳號先給我。……(簡小雅):你趕快帳號給我我去就直接寫單不要等我不能花太多時間。……(簡小雅):匯款帳號拿到了嗎?(林彥廷):台灣銀行內線會跟我聯絡。(簡小雅):那這一萬什麼時候會退還?(林彥廷):明天。(簡小雅):退到我的帳戶?(林彥廷):我會過去找妳。拿現金退給妳。(簡小雅):了解。……(林彥廷):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田瑞涵。……(林彥廷):明細跟收據記得拍給我。……(簡小雅):我跟你說我是真沒辦法了,我是要借錢結果卻一直叫我拿錢出來,我哪有辦法呢!不能先跟你們公司借嗎?我的帳戶是真的不能出事。……(簡小雅):銀行一直輪番打來。怎麼辦??我很怕被告然後帳號不能用。(林彥廷):雅姐你都湊不到了嗎。(簡小雅):我真的籌不到了。我現在每天最少都要還4400。……(簡小雅):怎麼辦,我現在要用到戶頭了。
(林彥廷):可是合約沒做出來。……(簡小雅):我問一下我帳戶這樣人家還有辦法匯款進來嗎?(林彥廷):不能。……(簡小雅):不會我們湊到後代書有說太慢又加合約書的錢吧~ (林彥廷):不會。……(簡小雅):我盡量湊,但是別抱太大的希望我能湊很多。不要我湊到了,匯款過去後又說加錢。……(林彥廷):合約完成妳補的資金就能回到妳的帳戶了。……(簡小雅):那今天合約書能做出來了?(林彥廷):要禮拜一款項才能下來哦。六日銀行沒開。(簡小雅):嗯嗯我知道。(林彥廷):雅姐中午跟妳連絡。(簡小雅):所以今天帳戶可以解凍了。(林彥廷):我趕看看。(簡小雅):好。那我這一萬?(林彥廷):是的。(簡小雅):怎麼給你。(林彥廷):我中午跟妳連絡。我先詢問。(簡小雅):好。(林彥廷):我等等才進公司。……(林彥廷):郵局代號:700 帳號:00000000000000。……(林彥廷):雅姐用好記得明細。……(簡小雅):合約書做好我可以看嗎?(林彥廷):在內線那邊。她做好要直接送往金管局。……(簡小雅):呼被搞死。你辛苦了。我的卡片什麼時候可以還我。(林彥廷):在處理中。雅姐禮拜二處理好。(簡小雅):禮拜一不行嗎?你是說卡片還是帳戶??(林彥廷):帳戶。(簡小雅):禮拜一沒辦法嗎?明天無法解凍嗎?(林彥廷):要禮拜二。雅姐解除也要時間跟流程。……(林彥廷):解除要禮拜一。假曰銀行沒開阿。(簡小雅):不是去銷案就可以嗎?(林彥廷):銷案還要發公文到銀行。銀行假日沒開。(簡小雅):是哦。(林彥廷):是的。(簡小雅):那禮拜一中午前能處理好嗎?(林彥廷):我趕看看。……(簡小雅):合約書做好我可以看嗎?(林彥廷):在內線那邊。(林彥廷):雅姐,明天一起退。(簡小雅):那我要借的款項?(林彥廷):一樣明天。」(金訴字卷,第317 至395 ),核其等對談情節,被告因發現其帳戶遭凍結而向「林彥廷」提出疑問,然「林彥廷」卻繼續訛詐被告,並告以被告需再匯款用來解除凍結銀行帳戶,方能順利取得貸款,被告仍繼續相信「林彥廷」之說詞,又分別匯款2 款元至「林彥廷」指定之帳戶,此節亦核與被告所供述情節相符,益徵被告上開並非無據,況且觀諸「林彥廷」所指定之2 個帳戶(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名稱:田瑞涵;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名稱:許庭維),分別於108 年11月19日、108 年11月23日各有匯入1 萬元款項之紀錄,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25日儲字第1100020836號函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台灣銀行營業部110 年3 月19日營作字第11000206321 號函暨附件(金訴字卷,第429 至435、443 至445 頁)在卷足參,足見被告確實於發現帳戶遭凍結後,確實又有依「林彥廷」指示匯款之情,是堪信被告之所以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本案詐騙集團,其內心確係基於欲成功貸得款項之認知之故,方會一再落入「林彥廷」之詐術陷阱中,而再交付提款卡後又匯款2 萬元給對方,以冀最終能貸得款項;從而,被告主觀上得否預見所交涉之對象係屬詐騙集團,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將遭用作詐欺取財工具「人頭帳戶」,乃至於對本案詐騙集團前開所為有所容任,實屬有疑。
㈣、此外,被告所交付予「林彥廷」之郵局帳戶,當時是其用作請領育兒津貼之帳戶使用,此情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金訴字卷,第252 頁),並有其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對帳單、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1 月22日桃社托字第1100006900號函暨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5 月24日桃社托字第1100044730號函暨附件(詳本院卷第77頁至第95頁金訴字卷,第417 至427 、491 至494 頁),基於上開事實,足認該郵局帳戶對於被告而言並非全無用途,且屬被告尚在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又於交付予「林彥廷」前,被告亦未向請領單位申請變更匯入育兒津貼之帳戶,故倘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業有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遭詐騙集團用作「人頭帳戶」之預見,衡情其當不致輕易應允「林彥廷」關於索討自己仍有繼續使用或有特定用途之帳戶之要求,以避免徒增己身之困擾與生活上之不便利性,而此復與典型幫助詐欺取財犯所提供予詐騙集團之金融機構帳戶,通常係與己身利害關係無足輕重者之情形有別,更遑論被告自始亦未因而獲有任何利益;從而,以上情節同足徵被告主觀上確無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遭本案詐騙集團用作「人頭帳戶」之預見。
㈤、又詐欺集團各種詐騙手法屢經政府強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猶常見社會各階層民眾受騙,故關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及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核與教育程度、從事職業為何,尚無必然關連;況個人認知能力,常因客觀環境因素干擾影響,於急迫、忙亂或資訊不對等時,尤為明顯,甚或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嚴重下降,而無法察覺任何異狀或無法為合乎常理決定。另詐欺集團經常演練純熟而具說服力之詐騙模式,致使部分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採取常人認為不可思議交付或轉帳鉅額金額之舉動。從而,金融帳戶持有者亦有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貸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高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而觀諸本案中被告與「林彥廷」聯繫時,正值被告需款孔急之際,此觀諸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不斷催促、詢問辦理貸款之進度可得而知,又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且其未曾有交付金融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金訴字卷,第17頁)附卷可參,堪認其尚非智識程度甚高之人且無交付金融卡或金融帳戶存摺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況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匯入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林彥廷」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核屬可能。故尚難執此情狀,遽為推論被告當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是公訴意旨以被告與「林彥廷」素未謀面,貿然提供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有違常情,認為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尚嫌速斷。
㈥、況若被告有意提供自己帳戶容任詐騙集團不法使用,當知此舉將使詐騙集團得以隱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將承受遭檢警追查而負擔刑責之高度風險,豈有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同時,索取相當對價之理?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得由上揭行為從中獲取任何利益,難謂被告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罪之行為動機。衡情,被告在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之情形下,其如對於所有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使用一情可得而知,應無甘犯刑責、自陷囹圄,平白將上開郵局帳戶資訊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理,由此更無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其交付上開郵局帳戶資料時,會被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入帳帳戶所用之認識。綜上,審酌被告為資金需求者之弱勢地位,實因申辦貸款而受騙致交付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難認其主觀上可預見自稱「林彥廷」之人可能將上開帳戶供作詐取他人匯款之用,亦無從推論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具有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之上揭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有將其申設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交付「林彥廷」之人,且該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告訴人匯款使用之工具之事實,尚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檢察官所舉之事證既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自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要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旻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附表:
┌─────┬────────────┬────────────────┐│告訴人或被│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 ││害人 │ │ ││ │ │ │├─────┼────────────┼────────────────┤│告訴人陳安│詐騙集團成員於於 108 年1│108 年11月13日晚上8 時53分許,匯││渝 │1 月13日晚上7 時38分許,│款新臺幣(下同)1 萬2123元至中國││ │致電陳安渝,佯稱作業疏失│信託帳戶。 ││ │需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 ││ │使陳安渝陷於錯誤而匯款。│ │├─────┼────────────┼────────────────┤│告訴人何思│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08 年11│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8 分許,匯││慧 │月13日晚上6 時21分許,致│款4 萬9987元、4 萬9989元、2 萬99││ │電何思慧,佯稱作業疏失需│85元至郵局帳戶;108 年11月13日晚││ │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使│上7 時52分許,匯款2 萬9985元至玉││ │何思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山帳戶;108 年11月13日晚上8 時8 ││ │ │分許,匯款9 萬8123元、4 萬9999元││ │ │、4 萬9999元至國泰帳戶;108 年11││ │ │月13日晚上8 時50分許,匯款4 萬99││ │ │97元、4 萬8885元至中國信託帳戶。│├─────┼────────────┼────────────────┤│被害人黃慧│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08 年11│黃慧琳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4 ││琳、鄭弘聖│月12日晚上8 時28分許,致│分許,匯款9 萬9999元至玉山帳戶,││ │電黃慧琳,佯稱作業疏失需│及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59分許││ │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使│,匯款2 萬123 元至郵局帳戶;鄭弘││ │黃慧琳及其男友鄭弘聖陷於│聖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51分許││ │錯誤而匯款。 │,匯款2 萬3123元至玉山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