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4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40號附民原告 邱 抱附民被告 劉南坤 男附民被告 黃衍順 男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49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劉南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衍順被訴遺棄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110 年1 月18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附民字第440 號卷第3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移送管轄法院即本院之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