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860號原 告 葉淑貞被 告 王仕駿
陳瑾玉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仕駿、陳瑾玉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