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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2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家禎選任辯護人 邱飛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109年度桃簡字第16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1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丙○○與丁○○因前有工程糾紛,乙○○則為丁○○之表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與原審判決均誤載為表弟,應予更正)。丙○○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丙○○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至丁○○位於桃園市○○區○○○街0號4樓之居所,向丁○○之妻甲○○表示欲與丁○○談論工程糾紛,待丁○○出面後,丙○○即在上開丁○○居所,以徒手勾住丁○○頸部之方式,將丁○○自其居所門口拖曳至桃園市○○區○○○街0號4樓之樓梯口,復以徒手推擠、勾住丁○○頸部之方式將丁○○自該處4樓樓梯口推拉至丁○○上開居所3樓、4樓之樓梯間後,徒手拉扯丁○○之衣領再將其往該樓梯間牆壁方向推撞方式傷害丁○○,致丁○○因此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挫傷等傷害。㈡乙○○因經丁○○兒子聯絡,知悉丁○○上開遭丙○○毆打一節,乙○○遂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趕往桃園市○○區○○○街0號,乙○○抵達該處與丙○○、丁○○碰面對話後,嗣丙○○見乙○○打電話欲報警時,丙○○旋接近乙○○,並以左手扣住乙○○之頸部,復以其左手連同遭其扣住頸部之乙○○往下方壓制,致乙○○之腦部與肩膀處均遭丙○○壓制,後乙○○掙脫丙○○之壓制欲離去,丙○○遂追逐於乙○○身後,復徒手將乙○○推倒在地,並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之道路中央,徒手將業已跌倒在地之乙○○壓制於上開道路上,乙○○試圖掙脫,惟又遭丙○○徒手扯住乙○○之衣領,而將乙○○全身提起後復將乙○○推倒在地,致使阮文輝受有前胸壁挫傷、頸部關節和韌帶扭傷、右側手部挫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丁○○、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告訴人丁○○、乙○○(下合稱告訴人等2人)於警詢中供述證據能力:

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對告訴人等2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均爭執證據能力,然本院並未引用上揭供述證據作為認定不利被告丙○○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自毋庸論述說明其證據能力,特予說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亦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檢察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與告訴人丁○○共處於告訴人丁○○上開居所,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與告訴人乙○○共處於桃園市○○區○○○街0號前時,確有徒手勾住告訴人乙○○,且不否認告訴人等2人確受有上開傷勢,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我都沒有對告訴人等2人為傷害行為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並以:就丁○○遭被告傷害部分,僅有丁○○單一指述,而無其餘證據足佐丁○○有遭被告傷害之事實,且丁○○陳述不實,應不足採。就乙○○遭被告傷害部分,丁○○證稱其看到乙○○遭被告毆打後卻離去此情並不合理,是丁○○就關於被告傷害乙○○部分之證詞亦不可採,且依勘驗畫面顯示,正常人在往後跌倒時應會以手掌撐地,自不會造成手背之傷勢,是乙○○之手背傷勢,顯係乙○○為誣陷被告所捏造,又自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乙○○二次跌倒均係因被告遭乙○○之帶動而被告之身體始往前傾,是告訴人乙○○並非遭被告推倒云云為被告置辯。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與告訴人丁○○共處

於告訴人丁○○上開居所,並於同日下午4時50分許,與告訴人乙○○共處於桃園市○○區○○○街0號前,被告並有以手勾住告訴人乙○○一節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乙○○證述明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傷害告訴人丁○○部分:

⒈告訴人即證人丁○○(下稱告訴人丁○○)於偵訊中證稱:被告

把我從我家拖到我家跟3樓間的樓梯口,並一直拉我去撞牆,一開始警察有來,警察走後,被告又在我家樓下打乙○○等語(偵卷第52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被告確實有打我,當天被告抓我的衣領、按住我的肩膀去撞樓梯間的牆壁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7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被告直接衝到我家門口,並勾著我的脖子,把我從我家門口拉出去,一直把我拉到我家4樓跟3樓的樓梯間,被告又在樓梯間以勾住我的脖子、拉住我的衣領之方式,把我拉去撞樓梯間的牆壁,被告勾我脖子的時候有擦到我的耳朵,我當天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挫傷的傷勢都是因為被告拉我去撞牆所導致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74至187頁),是告訴人丁○○始終明確證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自其居所中強行拉扯至其居所外之4樓與3樓間之樓梯間,並遭被告以徒手抓住衣領、勾住脖子等方式拉去撞樓梯間之牆壁而受有上開傷害等構成要件基本事實,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及矛盾可指。

⒉復參以證人即告訴人丁○○之配偶甲○○於偵訊中證稱:丁○○是

我丈夫,乙○○是我丈夫的表哥,被告有於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到我家,當天被告有喝酒,一直按我家樓下1樓的門鈴,後來被告直接衝到我家門口,很兇地跟我說因為工程的事情要找丁○○,我因為很擔心,就從我家大門的窺視孔偷看丁○○的情況,我有看到被告把丁○○從我家(4樓)一直往3樓的方向推擠,被告還有毆打丁○○,我也有聽到碰撞聲,之後的情形我從窺視孔就看不到了等語(偵卷第57至58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被告有到我家,被告在我家裡很激動很大聲地跟丁○○說話,小孩子因此一直哭鬧,為了避免被告嚇到小孩,丁○○就請被告到我家外面去說,我當時很擔心,所以我有從我家大門的窺視孔看他們發生什麼狀況,我看到丁○○站在4樓樓梯扶手旁邊,被告就徒手很大力地把丁○○往3樓方向推下樓梯,我當時很擔心丁○○,我就打給我兒子,請我兒子去找乙○○來現場幫忙了解情況,因為丁○○先前就工程問題有不懂的地方會請教乙○○,後來的情況我就無法從窺視孔看到了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193至197頁)。

觀諸證人甲○○證述有關被告與告訴人丁○○於上揭時、地發生口角爭執後進而被告有推擠告訴人丁○○,並有聽到碰撞聲等主要情節,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審理中證稱其遭被告推去撞牆壁之證述互核大致相符,參以證人甲○○於檢察官偵訊與本院審理中,均經以證人具結程序擔保所述屬實,實無虛捏誣陷被告涉犯傷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罰金),而使己身涉有偽證(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較重刑責風險之必要,是證人甲○○前開所述,憑信性甚高,足資作為告訴人丁○○前開證述之補強證據,而認告訴人丁○○前開證述,除就本案構成要件事實前後證述一致,而無瑕疵可指外,亦有證人甲○○前開證述得做為告訴人丁○○前開證述之補強證據,而堪信為真實。

⒊再對照告訴人丁○○於案發當日即至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

院就診,經醫師診斷告訴人丁○○受有右側手肘挫傷、左側耳挫傷之傷勢,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偵卷第25頁),是告訴人丁○○前揭證稱其遭被告推擠、遭被告勾住頸部、拉扯衣領而往該樓梯間牆壁方向推撞而受傷之位置,核與告訴人丁○○就醫診斷情形相符,足認告訴人丁○○前開有關被告因工程問題而徒手毆打告訴人丁○○之證述,並非子虛,應值採信。

⒋綜觀告訴人丁○○、證人甲○○前揭證述、告訴人丁○○之診斷證

明書,可徵本件案發時,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徒手勾住告訴人丁○○頸部之方式將丁○○自其居所門口拖曳至桃園市○○區○○○街0號4樓之樓梯口,復以徒手推擠、勾住告訴人丁○○頸部之方式將其自該處4樓樓梯口推拉至其上開居所3樓、4樓之樓梯間後,徒手拉扯其之衣領再將其往該樓梯間牆壁方向推撞方式傷害告訴人丁○○之事實,已堪認定。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⑴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傷害告訴人丁○○部分僅有單一指述

,惟告訴人丁○○之證據有上開證據足資補強,堪以採信,已如前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不足採。

⑶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丁○○於警詢、偵訊與本院審理

中前後證述矛盾而不足採云云。然按一般證人(或被害人)係於體驗事實後之一段期間,始接受警、偵訊,嗣再經過相當時日後,復於審判中作證,礙於人之記憶及表達能力,難期證人(或被害人)於警、偵訊時,就其經歷之陳述可以毫無誤差,更難於法院審理時,完全複刻先前證述之內容。故證人(或被害人)證述之細節,縱然前後歧異或有部分矛盾,事實審法院自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之其他各項證據,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後為綜合之判斷、採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丁○○就其本案遭被告為傷害犯行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情節前後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上開補強證據足認告訴人丁○○上開證述應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縱告訴人丁○○之證述內容與細節有部分矛盾或歧異之處,又揆諸上開裁判意旨,被告及其辯護人所指告訴人丁○○上開證述瑕疵部分,均為關於被告與告訴人丁○○係以何方式自告訴人丁○○上開居所抵達桃園市○○區○○○街0號1樓,及被告是否有再基於於傷害之犯意於桃園市○○區○○○街0號1樓前毆打告訴人丁○○之犯行等節,即均為被告對告訴人丁○○為上開事實欄所載傷害犯行「後」之證述,而與本案被告是否有無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丁○○為上開傷害行為一節,均無直接或間接關聯性,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告訴人丁○○證述歧異部分,既與本案被告是否有上開傷害告訴人丁○○犯行部分無關聯性,即難認告訴人丁○○僅因就被告對其為傷害犯行過程以外之細節過程證述有部分歧異,即遽認其證言均不可採,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所辯,均不足採。

⑷至證人即本案案發時第一次抵達現場處理之警員莊守翰雖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到場時有請同事連絡是誰報案,報案人說他是當事人的親戚,我有問在場之人發生什麼事,我記得我也有問丁○○,並問現場有沒有人被打或需要協助,並在瞭解後我認為比較像民事糾紛,我也有再三向丁○○確認他要不要報案,我外觀上看不出來丁○○有沒有受傷,乙○○被打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所顯示的到場警員不是我,那是告訴人等2人第二次報案等語在卷(本院簡上字卷第204至208頁),惟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當日錄音可知,警員第一次到場處理而詢問本案糾紛細節時,與處理本案警員對答之人均為被告,而非告訴人丁○○,且警員亦係在與被告問答過程中始認本案僅係屬「民事糾紛」,告訴人丁○○在警員與被告對答過程中,除僅向警員稱其並未報警、並於被告向警員陳述關於告訴人丁○○與被告間之工程糾紛過程對被告所述予以反駁外,警員僅有對告訴人丁○○詢問是否需要協助,然該勘驗筆錄中,該到場處理之警員未曾詢問告訴人丁○○是否有向警局報案之需求、亦未詢問告訴人丁○○是否有遭被告毆打等情,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證(本院簡上字卷第260至265頁),又告訴人丁○○亦已多次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證稱:當時因為不想惹事,加上我那時候覺得自己沒有明顯的傷勢,所以警員問我是否需要協助時,我才沒有向警察請求協助,但我後來覺得有點耳鳴,才會在當天去醫院驗傷等語明確(偵卷第52頁;本院簡上字卷第183頁),是證人莊守翰之證述,已與本案卷內客觀證據相左,自不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㈢被告傷害告訴人乙○○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下稱告訴人乙○○)於偵訊中證稱:在109

年3月30日下午4時50分許,被告當時酒氣很重,被告的手伸向我並勒住我的脖子,動作很大地抓住我,我為了甩開被告而摔倒在地等語(偵卷第51至53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被告毆打我時我正在用手機講電話,被告用手勒住我的脖子,我倒在地上,被告又過來拉扯,被告用摔跤的方式傷害我,我手背受傷是因為我遭被告推倒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79頁)、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我完全不認識被告,在109年3月30日下午4時50分許,我接到丁○○的大兒子打給我說丁○○被打了,而且還到我家很急地找我,我趕到丁○○家樓下時警察剛走,我先試圖要打丁○○的電話但都沒接通,後來被告就走過來,用手勒住我的脖子對我說:「來來,我們進去談一下」,我不想理被告,並把被告的手推開,後來110的警察打給我,問我誰要報案,我正在用手機跟警察講地址時,被告就跟著我走過來,用手勾住我的脖子,被告當時傷害我的動作我不知道怎麼形容,但我身上有些地方被他抓傷,我衣服的第一個扣子也遭被告扯掉,被告又拉我衣領,抓住我,把我脖子扣住,並把我摔在地上,我試圖掙扎想離開,被告又抓住我,並把我往前推,我因而摔倒在地,被告當時推我的身體很多下,我遭被告推倒在地約1次至2次,我跌倒後被告並沒有拉我起來,是我自己爬起來的,我跌倒時究竟是用手掌或手背撐地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我要保護我自己,本院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附件中,穿黃色衣服的是被告,穿西裝外套打電話的人是我等語(本院簡上字卷第188至192頁)。是告訴人乙○○證稱其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被告以手勾住並勒住脖子之方式扣住其脖子,並遭被告摔倒在地,試圖掙脫爬起時,又遭被告抓住並推倒而摔倒在地等情,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前後證述一致,並無瑕疵及矛盾可指。

⒉又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檔案可知,斯時告訴人乙○

○原站立於路邊手持手機講電話,然被告卻突然以左手扣住告訴人乙○○之頸部,被告並將其左手連同遭其扣住頸部之告訴人乙○○往下方壓制,致告訴人乙○○之腦部與肩膀處均遭被告壓制住,後告訴人乙○○掙脫被告之壓制欲離去,被告遂追逐於告訴人乙○○身後,兩人並消失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嗣後被告與告訴人乙○○再度出現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時,則已係被告徒手將告訴人乙○○推倒在地,被告並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之道路中央,徒手將業已跌倒在地之告訴人乙○○壓制於上開道路上,告訴人乙○○雖試圖掙脫,惟又遭被告徒手扯住告訴人乙○○之衣領,而將告訴人乙○○全身提起後,復將告訴人乙○○推倒在地等節,有本院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暨附件可佐(本院簡上字卷第74至76頁、第81至87頁),且本院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時,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本院勘驗筆錄中所載之A男為被告及B男為告訴人乙○○一節,並自陳被告確有如監視器錄影畫面中所示以左手勾住告訴人乙○○之脖子等語在卷(本院簡上字卷第74頁),則依本院前揭勘驗上開監視畫面之勘驗結果並佐以告訴人乙○○所為之前開證述,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此情,即堪認定無誤。

⒊再對照告訴人乙○○於案發當日即至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

院就診,經醫師診斷告訴人乙○○係受有前胸壁挫傷、頸部關節和韌帶扭傷、右側手部挫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傷口之傷勢,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及告訴人乙○○傷勢照片在卷為憑(偵卷第23頁、第29頁),是告訴人乙○○前揭證述有關其遭被告抓傷身體、扣住頸部、推倒在地、又遭被告扯住其之衣領,而將其全身提起後復將其推倒在地而受傷之位置,核與告訴人乙○○就醫診斷情形大致相符,足認告訴人乙○○前開有關被告徒手毆打告訴人乙○○之證述,並非子虛,應值採信。

⒋綜觀告訴人乙○○前揭證述、告訴人乙○○之診斷證明書及本院

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可徵本件案發時,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之事實,已堪認定。

⒌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⑴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認證人丁○○就被告上開傷害告訴人乙○○之

部分證詞互有矛盾而不足採信,惟證人丁○○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被拉到1樓之後,被告看到乙○○站在桃園市○○區○○○街0號1樓對面就過去找乙○○,但我沒有跟過去,我有看到被告打乙○○一下,但我不確定有沒有打到乙○○,後來乙○○就倒在地上,後續被告是否有如何再以何方式傷害告訴人乙○○,我並不清楚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81至182頁),自證人丁○○上開證稱其看到被告毆打乙○○之地點為桃園市○○區○○○街0號1樓對面,即與起訴書與本院認定之被告係於桃園市○○區○○○街0號1樓前傷害告訴人乙○○之行為地點有異,難認證人乙○○所述之被告對乙○○之傷害行為與事實欄所載為同一事實,且本院認定被告有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傷害告訴人乙○○之行為,並未引用證人丁○○之證述,則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亦無足作為認定被告有利之依據。

⑵被告及其辯護人雖又辯稱正常人摔倒應會以「手掌」撐地,

而非以「手背」撐地,並認告訴人乙○○於摔倒時均係以「手掌」撐地,故認告訴人乙○○所受之傷勢並非被告所傷害,而係告訴人乙○○為向被告提出告訴而虛捏云云,然被告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傷害告訴人乙○○之方式非單一,被告對告訴人乙○○所為之各種傷害行為均可能導致告訴人乙○○之頸部、身體等各該部位受有傷害,是辯護人僅以「正常人摔倒應會以『手掌』撐地,而非以『手背』撐地」,辯稱告訴人乙○○係虛捏傷勢云云,顯係臨訟羅織之詞,委不足採。

⑶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勘驗筆錄辯稱:勘驗

筆錄中之丁男即為告訴人乙○○,從勘驗筆錄中聽不出被告有何毆打告訴人乙○○之犯行云云,惟該被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並非案發過程完整錄音檔案,而係中途遭截斷之錄音檔,此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否認(本院簡上字卷第266至267頁),且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之事實,已有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證,已如前述,益證該錄音檔所錄之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對話僅係告訴人乙○○甫抵達本案案發現場時,其與被告之數句對話,而非完整案發過程之錄音檔案,自難認被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與被告是否有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傷害告訴人乙○○之犯行有何關聯,而得據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⑷又被告及其辯護人又辯稱告訴人乙○○之所以會跌倒在地係因

告訴人乙○○之帶動,被告之身體始會往前傾,被告之真意乃係要拉住告訴人乙○○不要跌倒云云,然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除先扣住告訴人乙○○之頸部外,於告訴人乙○○試圖掙脫而走出監視器錄影畫面外時,被告尚緊追於告訴人乙○○之後,且被告又先徒手推告訴人乙○○,致其跌倒並徒手將告訴人壓制在地,告訴人乙○○欲試圖自地面爬起時,復遭被告徒手提起告訴人乙○○之衣領而又將告訴人乙○○推倒並壓制於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央之車道上,且告訴人乙○○亦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被告確有為上開傷害犯行,且其於過程中均係自己試圖自地面上爬起,被告並未有試圖將其自地面上拉起之行為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191頁),且被告亦自陳其確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中勾住告訴人乙○○之行為等語明確(本院簡上字卷第74頁、第76頁),益證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乙○○為上開傷害行為,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係空言卸責之詞,尚不足採。

⑸又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聲請本院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監視器錄影

畫面檔案送鑑定機關進行鑑定,以確認告訴人乙○○究係自行往後倒、或係因被告對其施以傷害行為,始致告訴人乙○○跌倒云云,惟被告是否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乙○○乙節,業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調查證據完畢而認定如上,被告及辯護人此等部分聲請自無調查之必要性而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次傷害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駁回上訴部分: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所犯

上開2次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丁○○、乙○○因故發生爭執,竟不思循平和途徑解決,未能克制自身情緒,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2人,致告訴人2人分別受有上開傷害結果,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暨告訴人2人之傷勢程度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2次傷害犯行均各量處拘役10日,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5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堪稱妥適,亦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應予維持。被告以否認犯行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世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勘驗被告111年1月25日刑事辯護狀所附之「被證1」光碟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證據1.voice.109年3月30日從電梯下來遇到警員.沒有打人錄音.AAC (勘驗開始) 【檔案為錄音檔案,檔案時間0:00:00至0:00:09有一名女子說話之聲音,音量過小聽不清楚,檔案時間0:00:09起至檔案結束共出現四名男子與兩名警員之聲音,下分別以甲男、乙男、丙男、丁男表示】 甲男:進來啊。 乙男:等一下怕,等一下電話收不到。 甲男:下去樓下可以打啊。(檔案時間00:00:11) 丙男:哎,你表哥混兄弟的是不是?(檔案時間00:00:22) 乙男:我不知道。 甲男:他混兄弟的嗎? 乙男:我不知道,這個我... 甲男:在嗆我什麼?你不是說他是律師? 乙男:不是啦,另外一個啦。 甲男:不是啊,你跟我說他是律師。 乙男:有兩個。 甲男:辯護律師。明明電話裡面就這樣講的啊。 【檔案時間0:00:40時,出現「啪」、「啪」兩聲聲響】 乙男:有兩個啊 丙男:報警,誰報警? 甲男:報警嗎?那誰報警的? 警員:你們是幾樓?問一下,等一下。 甲男:4樓的嘛? 乙男:對對對對。 警員:你們是? 甲男:沒有啊,裝潢糾紛。 警員:裝潢糾紛。 甲男:對呀。 甲男:ㄟ~ 警員:我先了解一下,裝潢是,你們是? 甲男:我是業主。 警員:業主。 甲男:他是那個... 警員:嘿。 甲男:他是廠商。 警員:他是廠商? 甲男:對呀。那個不是啦,他也不是啦,對呀。 警員:來,你們是找4樓的? 甲男:對呀。 警員:4樓的是? 甲男:他。 警員:你有報警嗎?還是怎麼樣? 乙男:我沒報警。 警員:不是你報警的喔? 警員:不是他報的,不是他報的啦,說有陌生人我 們來看一下是怎麼樣。 甲男:對呀。 警員:裝潢,你有幫他們裝潢是不是? 甲男:不是,他來幫我做大門。 警員:喔。 甲男:結果出問題了,然後他還烙兄弟去找我。 警員:嘿。 甲男:那我過來,我過來處理,他說他表哥是,來 了還跟我說說他表哥是什麼辯護律師,這樣 壓我騙我就對了,那我錢都給他了,他現在 在這邊說。 乙男:你沒有全都給。 甲男:扯蛋啦。 乙男:尾款。 甲男:尾款?你門都沒有裝好,我怎麼給你尾款, 會不會太離譜啊,他做不好,然後還找人恐 嚇我ㄟ。我可以,我現在就可以馬上告你 啊,我全部證據都有喔,我還錄音喔,錄影 都有喔。 警員:嗯。 甲男:你不要跟我扯這麼多喔,還叫人恐嚇我ㄟ, 打電話恐嚇我。 警員:來處理了啦。 甲男:對呀。 警員:好啦。你不用這樣子。恐嚇的事情,如果你 認為恐嚇你就提告都可以啊。 甲男:是啊。 警員:對呀。那你有需要我們什麼協助的嗎?沒 有?好,留個資料好不好,雙方都留。(檔 案時間00:02:15) 乙男:可以。 警員:OK啦厚。 甲男:可以沒問題。 乙男:沒帶證件 警員:證件沒帶是不是? 【檔案時間00:02:31至00:02:50有人說話的聲音,但音量過小聽不清楚】 警員:電話? 乙男:000000000。 【檔案時間00:02:54至00:03:12有人說話的聲音,但音量過小聽不清楚】 警員:606920,電話幾號? 甲男:你看嘛。 警員:嘿。 甲男:我傳...我找他,他不出來見面啊。然後一直 一直一個人打電話給我厚,然後又扯一些有 的沒的,然後說什麼,我說你這是你的兒子 嗎,之前他打電話,他打電話恐嚇我這個人 還說他是他兒子,現在又說不是他兒子,說 是他表哥,然後他說他表哥之後,他還說不 是他表哥,他說表哥在做辯護律師的,我就 說請打電話給我,不要把事情複雜化。他不 連絡啊,騷擾我有的沒的,這我都有,這LIN E都有截圖啊。 警員:好我知道OK,OK。問一下,這裡的房子是你 工作的地方,還是? 甲男:這裡是他的住家,他的地址,當他時他跟我 簽約的地址在這邊。 警員:喔。 警員:啊你住這裡是不是? 警員:那你們這也算是一個算民事糾紛啦。 甲男:是民事啊,沒錯啊。 警員:好好處理就好。 甲男:是好好處理,他恐嚇我啊。 警員:他不是說他表哥還什麼的。 甲男:對呀。 警員:沒關係啦,那你再跟他好好處理啦,如果真 的不行再來派出所。 甲男:OK啊,好啊。 警員:民事的部分你們再去民事法院。 甲男:當然當然當然。 警員:如果真的有涉及到恐嚇刑案的部分,你再來 派出所。 甲男:我知道,我知道。 警員:那你們就好好處理啦。 甲男:那辯護律師勒? 警員:辯護律師,他講說他辯護律師。 甲男:是嘛,我沒有信啊,但問題就是讓他處理啊 ,我看他要怎麼處理啊。東西沒有做好,然 後想要這樣子,要是碰到,碰到軟柿子,可 能就是因為這樣害怕就退了。我覺得太離譜 了,我過來跟他講清楚到底怎麼回事啊,啊 還報警。 警員:ㄟ,我們來了解一下沒有怎麼樣啦。 甲男:我知道啊。對呀。 警員:也不是要來嚇你幹麻的。 甲男:沒有啊,我也沒有做錯什麼事,我怎麼會對 你們害怕。 警員:好,那我們就離開了,沒事吧?(檔案時間0 0:05:11) 甲男:OKOK。 警員:不需要我們幫忙,好,我們走囉。 甲男:謝謝,謝謝,辛苦了。 乙男:我沒報警啦(後面聽不清楚)(檔案時間00:0 5:20) 甲男:你沒報警?有人跑過來。 乙男:我跟你一起,我跟你在一起我要怎麼報。 甲男:你剛才還說你在地下室,然後現在又突然在 樓上了。 乙男:我地下室這邊可以直接上來啊。 甲男:我根本沒看到有人上去好不好。 乙男:有啦。我哪裡有報警,電話剛才跟你電話那 麼久,我哪裡有報警。 甲男:你不要再扯蛋了。你現在...好來了是不是, 你辯護律師是不是? 乙男:他不是他啦,不是這個,還有一個表哥,不 是。 甲男:蛤,你現在是辯護律師是不是? 丁男:我問你啦,要講道理。 甲男:你辯護律師是不是? 丁男:我去你家... 甲男:你跟我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來亂什麼啦? 甲男:你在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在亂什麼啦? 甲男:你大小聲什麼。 丁男:你來亂什麼? 甲男:你大小聲什麼?你現在跟我大小聲嗎? 丁男:那你要怎樣? 甲男:所以剛剛 .... (勘驗結束)

附表二:「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勘驗筆錄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VID_00000000_200142.mp4 (勘驗開始) 1.畫面顯示日期時間:2020/3/30 17:01:21-17 :01:30; 17:01:49-17 :02:13 2.地點:桃園市○○區○○○街0號 3.勘驗長度:00:00:00-00:00:09;00:00:29-00:00:53 ⑴播放器顯示時間:00:00:00-00:00:09(畫面顯示時間:17:01:21-17:01:30)畫面顯示為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右上側有兩名男子,一名男子身穿黃色上衣淺藍色短褲(即被告,下稱A男)、另一男子身穿深藍黑色外套與長褲(即告訴人乙○○,下稱B男),B男原站立於畫面右上側路邊,左手持手機講電話,A男則突然以其左手勾向B男之脖子(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至2),並將其左手扣住B男之脖子,以其左手併同將B男之身體往下壓,並致B男之腦部與肩膀處均被A男下壓而被壓制,B男之頭與背部呈現90度之面向地板之姿態(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3),後B男試圖掙脫A男後,B男往畫面右下側行走而欲行離去(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4),A男則再度走向B男,並以其右手伸向B男肩膀追於B男身後(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5),後A男與B男則繼續維持此姿勢自畫面右下側消失。 ⑵播放器顯示時間:00:00:29-00:00:53(畫面顯示時間:17:01:49-17:02:13)畫面顯示為監視器錄影畫面,B男出現於畫面右下方,並被A男以徒手推倒在地(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6),A男再以其全身將B男壓制於馬路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7),B男欲試圖掙脫A男(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8),並以手掌撐地面欲爬起,惟又經A男徒手將B男之衣領全身提起(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9),並再度將B男再度推倒並壓制於畫面中央之車道上(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0),致B男全身跌倒於畫面中間車道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1),B男之手掌與手背均有與地面摩擦,B男欲自地上爬起,惟B男跌坐於該車道中央(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2),將掉落之眼鏡戴上後,畫面右下側出現二名警察(詳見附件之截圖編號13),B男並自地上爬起。 (勘驗結束)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