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成浩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47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本案犯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並未自白犯行,且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及賠償損害,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就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法 官 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