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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承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拜恩體內驅蟲錠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承韋前因涉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47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9 年5 月22日緩起訴期滿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拜恩體內驅蟲錠1 盒,經檢出含有藥品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動物用之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認扣案之拜恩體內驅蟲錠1 盒為違禁物,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動物用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9 年5 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拜恩體內驅蟲錠1 盒,經檢出含有「Albendazole 」成分,且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 年6 月15日防檢一字第1071408665號函暨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照片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拜恩體內驅蟲錠1 盒,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截圖、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便利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7 月19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P 號函、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

107 年7 月2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16030號函暨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7 年8 月27日(107 )國世永和字第1070000102號函暨對照單在卷為憑,則該拜恩體內驅蟲錠1盒,自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之動物用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復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