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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成居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10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藍莓植株參株(淨重參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成居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95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藍莓植株3 株(淨重3 公斤)屬禁止輸入之檢疫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而

犯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954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又扣案附著土壤之藍莓植株3 株(淨重3 公斤),屬被告所

有且係被告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物,業據被告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職員訪談時及警詢時供承不諱(見偵卷第8 頁、第25、24頁),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9 年8 月28日防檢竹植字第1091556820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關務署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各1 份、裝載前開植株之外包裝(含條碼單)與其內容物之照片11張及被告提出之網路購物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至20頁、第30至33頁),是前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附著土壤植物罪所用之物等情,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21-01-25